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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明年正式施行 |
(2005-9-19 15:43:57)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西部商報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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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等單位與工作人員發生人事爭議,將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記者昨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甘肅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已出臺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仲裁委員會受理三類案件
《辦法》要求,省上和各市州、縣區市都要設立由人事行政部門、用人單位代表、聘任人員代表及法律專家組成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以及雖沒有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聘用關系滿1年以后發生的人事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爭議發生60日內申請仲裁
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辦法》規定,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仲裁簡單案件由獨任仲裁員仲裁;其他案件由仲裁庭仲裁。決定由仲裁庭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應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內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證據不真實仲裁決定撤銷
當事人如對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原仲裁決定: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或仲裁程序違反規定;裁決所依據的證據不真實;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員徇私舞弊予以解聘
《辦法》規定,對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的當事人或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仲裁委員會將提請有關機關和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仲裁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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