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準入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審批采礦許可證,必須依法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國家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以及開采回采率低、礦產資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未進行安全評估評價、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準文件的,一律不予批準。
對地勘單位轉借、出租或變相出租資質證書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銷其資質證書。對設計單位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編制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設計或方案不能指導生產的,資質管理部門要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十二)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機制。
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個環節的監管并承擔相應責任。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責任體系,建立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聯合執法機制,提高礦產資源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水平。強化市州、縣區市國土資源部門監管職能,充實監管力量,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察員隊伍作用,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正常秩序。
三、實施步驟全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2005年11月至12月):各市州、縣區市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于2005年年底前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盡快組織開展“三查”工作(對各種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所有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對礦產資源管理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清查)。
(二)集中整頓階段(2006年):以治“亂”為重點,集中治理整頓,全面完成整頓的各項任務,同時開展相關規范工作。
(三)全面規范階段(2007年1月至6月):以治“散”、治“本”為重點,圍繞全省規范工作主要任務,健全和完善有關法規、制度及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秩序。
(四)總結驗收階段(2007年6月至12月):逐級搞好整頓和規范工作檢查、抽查和總結驗收工作。各市州于2007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上報工作總結,年底前完成檢查驗收。
四、組織領導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商務、工商、環保、安監、煤礦安全監察、煤炭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甘肅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研究解決整頓和規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全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各市州和縣區市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五、工作要求(一)深入宣傳教育,提高思想認識。
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大舉措,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市州、縣區市要集中時間,認真學習《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廣泛深入地宣傳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規,宣傳國務院開展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重大意義和目標任務,切實把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的思想統一到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來,統一到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上來。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集中開展宣傳活動,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