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甘肅省第一勞動教養管理所原所長曾令峰、原基建科科長范天昌受賄一案。檢察機關指控曾令峰、范天昌索取和收受他人錢財共計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曾令峰當庭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而范天昌卻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受賄。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被告人所接受的部分錢財是屬于法律上的受賄行為還是屬于友人間的饋贈行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 案情實錄
兩次收受包工頭15萬
公訴機關指控,2000年初,省第一勞教所正值擴建改造,白銀區二建工程隊負責人許某承包了該所北區3號住宅樓工程,為表示感謝,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許某在省第一勞教所工地辦公室給曾令峰一個手提袋,內裝10萬元現金,曾令峰將此款交給妻子用于購買住房。
2001年10月,曾令峰的妻子在平安臺開飯館,許某又以“禮金”的名義向曾妻送了5萬元,事后,曾妻將此事告知曾令峰,曾沒有表示異議。此后,曾令峰授意手下辦事人員將省第一勞教所教學樓工程交給許某承建。
曾令峰受賄71萬元
2000年3月,蘭州盛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承攬了省第一勞教所凈化水工程,在施工期間,曾令峰多次暗示該公司經理王某自己要在蘭州買房,錢有些緊張。同年6月,王某先后兩次向曾令峰行賄13萬元。截至2003年5月,曾令峰共收受賄賂71.1萬元。案發后,追回贓款20.1萬余元。
“中標”回報5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5月,掛靠甘肅省第一建筑公司的蘭州維尼倫廠建安公司副經理張某,得知省第一勞教所有在建工程的信息后,通過他人結識了曾令峰,意欲承攬工程。為使張的公司能夠中標,在投標過程中曾令峰授意范天昌,在評標時給張某所在的公司打了高分,張某的公司最終承建了省第一勞教所在平安臺的4號住宅樓工程。為表示感謝,張某于2003年1月在范天昌的辦公室給范送現金5000元。
據查,范天昌共收受他人賄賂9.5萬元,案發后追回贓款6.7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曾令峰、范天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
● 庭審直擊
答問:曾令峰領導派頭十足
3月1日上午9時整,曾令峰和范天昌被法警押進蘭州中院審判庭。當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時,兩被告低下了頭,神情沮喪。當法官詢問時,曾令峰似乎忘了自己的“身份”,說話抑揚頓挫,語氣依舊是所長的“氣派”,神情飛揚。
陳述:“本人有幾個遺憾”
曾令峰在庭審即將結束時陳述:“本人有幾個遺憾:(1)對不起黨多年的教育和培養。(2)對不起我的家人,給他們造成了惡劣的影響。(3)今天我失敗了,但是我會好好配合,接受改造,明天我或許還會成功的!”
公訴人:應以受賄罪定性
公訴機關認為:兩被告無視法紀,利用職權之利收受賄賂,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從法律意義上都屬于受賄罪。被告曾令峰在被實施強制行為前能夠首先承認并提供破案線索,屬特別自首,應當給予從輕發落。而被告人范天昌卻對事實百般抵賴,影響事實的澄清。
辯護人:部分不構成受賄
曾令峰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曾令峰受賄的17萬元屬于朋友的饋贈,是友人間的感情投資,不構成犯罪。由于被告屬于特別自首行為,而且其在職期間無任何工程事故,嚴把工程質量關,后又退贓25萬余元,因此懇請法庭酌情處理。
范天昌的辯護人認為,被告范天昌不屬于受賄罪,其中部分款項是在事后才給被告的,而且被告并沒有利用職權為他人行方便,應該屬于感情投資。起訴書的部分事實不屬實,被告的辯解屬于合理辯解, 所以不構成抵賴。被告的職位使他對許多事情沒有決定權,只是在執行領導的決定而已,所以請法官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