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執法檢查報告、代表視察組的視察報告及其審議意見,一并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也可以接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組織跟蹤檢查。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代表視察組的視察報告及其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辦理情況或者執行決義、決定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第六章質 詢
第二十九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案人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并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質詢結果的報告。
過半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質詢案的答復不滿意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應當進一步研究解決質詢案提出的問題,并重新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質詢案在未作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七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調查結束后,調查委員會應當提出調查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八章表決和公布
第三十四條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議案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表決結果當場宣布。
第三十五條交付表決的法規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六條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規案、人事任免案采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實行逐人表決,也可以實行合并表決。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及其解釋和決定、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在《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甘肅日報》全文公布。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報請機關公布。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有關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審查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有關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和審議,依照《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