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
(三)
金融支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1.各銀行金融機構要根據省上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加快修復和合理布設基層營業網點,盡快恢復正常營業,做好受災居民集中安置點的金融服務工作。鼓勵金融機構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到受災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2.繼續開通救災資金綠色通道;加強發行基金、發行庫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現金供應;全面推廣實施國庫直接撥付補助金到戶工作;認真做好災區征信系統企業和個人的貸款分類認定工作;適當減免金融業收費,為全省災后恢復重建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對重災區實施優惠信貸政策,金融機構適當降低信貸準入條件,加大信貸資金投入,保證災區恢復重建資金需求。
2.采取靈活有效措施,把災區重點基礎設施重建和重點企業、支柱產業恢復生產作為信貸支持重點,優先滿足其信貸需求。同時,對信用良好和吸納因災失業人員、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給予必要的貸款扶持。
3.加大對受災地區“三農”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省信用聯社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準備一定數量的資金,支持恢復重建信貸需求,大力發放面向受災地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扶貧貼息貸款,對農村種養大戶、特色種養業予以重點扶持。
4.實行受災地區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對政府組織的臨時安置區群眾住房,各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簡化貸款手續,加快貸款審批速度,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戶重建住房的,給予住房貸款貼息支持。
(三)支持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增強貸款能力。
1.人行蘭州中心支行根據災后重建信貸資金需求,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增加我省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支持災區金融機構增強貸款能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向總行申請貸款額度,為災后重建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
2.認真落實支農再貸款的優惠政策,支農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利率水平上再降1個百分點。
3.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存款準備金政策;重災區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暫不上調存款準備金利率。
4.允許已在人民銀行辦理特種存款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來源。
5.人行蘭州中心支行要根據災區金融機構短期頭寸和票據融資情況,及時安排辦理再貼現,解決災區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需求。
(四)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推進受災地區信用體系建設。
主辦:國家審計署駐蘭州特派辦甘肅省審計廳
協辦:甘肅日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