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肅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出臺
12月10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 隨著《甘肅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實施,自1987年開始施行、1997年修正的《甘肅省耕地占用稅實施細則》被廢止。新出臺的《辦法》將原有水澆地最高每平方米按6元計征,山旱地最高每平方米按4元計征,提高至水澆地每平方米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為16元。
耕地占用稅大幅提高
原有《實施細則》規定,人均耕地在1畝(含1畝)以下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按6元計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4元計征;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按4元計征,山旱地每平方米按3元計征;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按2.5元計征,山旱地按2元計征;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水澆地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山旱地按每平方米1元計征。占用城市(縣級)郊區耕地可按上述規定稅額加征20%,蘭州市各區加征30%。而新出臺的《辦法》則對原有稅率進行了大幅度調整,調整后的稅額是原稅額的4倍。其中在人均耕地面積不超過1畝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為16元;人均耕地面積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為12元;人均耕地面積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為8元;人均耕地面積超過3畝的地區,水澆地每平方米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為4元;占用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少于1畝的城市郊區耕地,將在規定的適用稅額基礎上加征30%,蘭州市各區加征50%。占用基本農田的,則要在規定的適用稅額基礎上加征50%。
飛機場跑道占耕地要繳稅
原《細則》中免稅的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此次納入了征稅范圍,將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但對于以下情形將繼續免征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占用耕地;水庫移民、災民按規定標準占用耕地重新建設自用住宅的;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但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取得產權證的教職工住房和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將不被納入免稅范圍內,需按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對農村居民經批準后在戶口所在地按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將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記者 安康 為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