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日報蘭州訊(記者朱婕 通訊員 王進才)從今年10月1日起,除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個人及與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與省內外機構合資合作興辦的機構外,其他養老機構均由當地民政部門進行設立許可。近日,省民政廳出臺《甘肅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省民政廳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為簡化設立程序、促進養老機構加快發展做出的調整。
《辦法》規定,在管轄權限上,省民政廳負責全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指導監管工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福利院(綜合福利服務中心)、養護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敬老院等機構,要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在《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要到民政部門申請換發新證,時間為公辦養老機構在90日內、民辦養老機構在今年12月底前;不符合條件的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整改。
《辦法》加大了對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設立許可的,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許可決定的,應予以撤銷許可。民政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申請、受理、審批和督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