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滅火形勢,確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全省草原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為切實做好2021年度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發布如下命令:
一、落實防火責任。嚴格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水平的意見》(甘政辦發〔2020〕95號)要求,落實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強化行業職能部門監管責任、森林草原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的,主管部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機制,明確聯防職責,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發布禁火命令。在春節、元宵、清明等傳統民俗祭拜節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高危時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適時發布禁火命令,規定森林草原禁火時間、范圍、內容和措施,要求進入林區、牧區人員必須做到“五嚴禁”:嚴禁吸煙、野炊、燒烤、點火把、生火取暖;嚴禁燒荒、焚燒秸稈、燒灰積肥、焚燒垃圾;嚴禁上墳燒紙、燒香點燭;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孔明燈;嚴禁攜帶火種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
三、嚴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火險區的巡邏管控,嚴防死守敏感地區和重要設施;扎實推進打擊森林草原違法用火行為專項行動,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頻率,及時發現并處置火災隱患。要全力筑牢用火審批防線、入山檢查防線、日常巡護防線和聯防聯保防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因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進入林區、牧區的一切車輛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登記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配合檢查,不得拒絕、阻礙。公安部門加大對森林草原火災肇事者的打擊力度。
四、強化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組織開展全民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12119”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的宣傳,組織好防火“宣傳月”“宣傳周”活動,大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五進”宣傳活動,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做到森林草原防滅火常識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著力營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暢通,嚴格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歸口上報制度,保證火情及時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發生火情原因。森林草原消防專業隊伍要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時刻保持臨戰待命狀態。
六、做好撲救準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修訂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確保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能夠按照預案快速響應、迅速處置。要全面開展森林草原火災專業撲救設備、物資的清點、摸排、檢修工作,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用得上。應急、林草、氣象、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相互溝通協調,積極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各項準備,落實防撲火安全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代省長 任振鶴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