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沈振新在擔任啟東市市委書記和南通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交通肇事、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建筑公司掛靠、干部提拔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142.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經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最終以受賄罪判處沈振新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