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鄺光華資料圖
被指控受賄近700萬、庭審中堅稱自己遭打擊報復的江西安遠縣委原書記鄺光華一案,昨天贛州市中院一審作出判決,鄺光華被認定受賄近7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鄺光華當庭表示要提起上訴。
安遠是江西贛州稀土非法開采較為嚴重的地區之一,媒體報道稱鄺光華案是2013年贛州市稀土專項整治、打擊非法開采保護傘時發現的線索,而鄺光華則堅稱自己是因為被上級領導認為辦事不夠盡心盡力而遭打擊報復。
判決:斂財近700萬還濫用職權
2005年至2013年,鄺光華先后任安遠縣委副書記、副縣長,會昌縣委副書記、縣長,安遠縣委書記。法院審理認定,鄺光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民營企業主及多名下屬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5.5013萬元(其中126.14萬元未遂)、美元2252.5元。
法院還認定,鄺光華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安遠縣礦業管理局原局長向鄺光華匯報此事,鄺光華曾交代其在處理時適當予以關照。2011年至2013年期間,羅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采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依法查處。經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1708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當庭舉報:未被認定構成立功
判決書也提及了鄺光華庭審時對時任江西省某領導妻子的舉報,但未認定其構成立功。
8月14日一審開庭時,鄺光華當庭表示自己是因為沒有成功幫時任江西省某領導的妻子買下一個礦,而被打擊報復。鄺光華稱,2012年贛州市某主要領導找他,說某省領導妻子想買安遠縣的一個鉬礦,讓他去協調促成。鄺稱自己后來將來人引薦給鉬礦老板,礦主開價5億元,來人只肯給不到兩億元,交易未達成。鄺光華認為此后贛州市某主要領導對其不滿,將安遠定為整治稀土典型,并在2013年5月找其談話,指責其參與非法開采、巨額受賄,開始查他。
判決書稱,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鄺光華雖然當庭“舉報”,但并沒有檢舉揭發任何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舉報”既不屬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也不屬于“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依法不能認定有立功表現。
此前,新京報記者曾采訪贛州市該領導,其則否認存在此事,并表示自己沒有打擊報復鄺光華。
法庭: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
鄺光華稱,自己在被雙規的88天,遭到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鄺稱,最后不堪毆打和對方以家人相威脅,被迫按照對方的意思虛構事實招供。
但這些“刑訊逼供”并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法院只管檢察院、公安的刑訊逼供。”鄺光華律師鞏志芳說,而在案件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行為,相關口供證據都是檢察院重新做的,而這一階段鄺光華作出了和雙規時同樣的供述。
鄺光華的口供是該案的重要證據,法庭最后認定雖然鄺在庭審中翻供,但他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而且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所以可以采信偵查階段的口供。
南都首席記者 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