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有腐必懲、有貪必肅,依紀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有的腐敗分子涉案金額巨大,那么,大家不禁要問,如此巨額的涉案款物都去哪兒了?
遵照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于在查辦腐敗案件中暫扣的涉案款物的處理原則是:一,屬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的同時,相關款物一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二,系違紀所得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收繳,上繳國庫;三,對于經調查不屬于涉案款物的,及時予以退還。
中央紀委對于涉案款物的處理,在每一個環節上都非常嚴密謹慎,由案件審理室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紀檢監察室協同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具體辦理,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處理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蘇詠鴻 肖曼)
事實+
贓款贓物如何上繳國庫
早在1995年,關于贓款贓物、罰沒款隨卷移送和處理的問題,吉林省各地區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曾出現執行不統一的現象。為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向最高法院研究室進行了請示,特別是贓款贓物隨卷移送后,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認識不盡一致。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答復中明確,贓款贓物應當隨案移送,由最終結案的單位處理。這是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原則。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審程序的案件,一審法院應當將贓款贓物,包括作為贓款贓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財物,隨案移送至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依法處理。
2013年1月18日,在《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之后,最高法院廢止了上述答復。判決生效后辦案機關均可依法對贓款贓物做出處理,這一規定得到統一。
而剛剛發布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也消除了“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綱要提出:要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而過去,地方法院沒收的財物、追繳的贓款贓物都是上繳本級國庫。(騰訊新聞綜合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