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律師”儼然成了熱詞,重磅文件接連面世。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是印發了《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用6部分具體意見,為律師制度改革的深化“把脈開方”;隨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掀開蓋頭”,法律人共同體當中,體制內與體制外的那扇“旋轉門”,被清晰勾勒;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為推進促進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注入“強心針”。
中央接連印發關于“律師”的文件,釋放的是什么信號?
在長安君(微信ID:changan-j)看來,信號 就是 六 個字—— 全面 依法治國 。
“全面依法治國”,何為“全面”?長安君覺得,作為實施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主體——法律共同體,應該“全面”起來。換句話說,就是要充分發揮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學者在內的法律共同體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作為法律共同體重要組成部分的律師,自然應當承擔起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的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律師隊伍是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實加強律師工作和律師隊伍建設。 可以看到,近幾年來,我國的律師事業已經取得顯著的發展——隊伍不斷擴大,涌現出一批優秀的律師和律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律師事業的蓬勃發展是我國法制文明的重要標志,如今,推動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充分發揮這支生力軍的作用。
那么,如何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作用?長安君認為,律師作為“重要力量”,一方面要 完善 對 他們 的執業 保障 , 另一方面則要 健全對他們 的職業管理。更簡單地說,一是賦權, 二是 定責。

文件面世,絕非無的放矢,而是切中時弊而來。
回顧近年來發生的熱點法治事件,幾乎處處可見律師活躍的身影。改革開放30年來,律師行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逐步成長為我國法律職業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毋庸諱言,對律師在解決事件中所起的作用,部分律師有時感到“無力”,而部分圍觀者卻有時感到“肆意” 。
在長安君看來,幾份文件的接連面世,就是在解決同一個問題——讓無力者 有力, 讓 肆意者有規 。
先說權利。
不時聽律師朋友吐槽說,自己的“無力”,有時來自缺乏參與感,有時來自缺乏尊嚴感。而歸根結底,是其執業權利沒有得到充分地保障和落實。典型的,如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老三難”問題,尚未得到充分解決,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又出現了;比如,代表一方利益的律師,對立法、司法、社會管理等決策的“實質參與”,依然不多……值得注意的是,剛剛面世的《意見》,對上述狀況均有體察。尤其是,《意見》明確要求,為律師對立法、信訪、社會法律服務的參與拓展渠道,為律師切實行使“核心業務”即訴訟中的有關權利 , 提供保障 ; 《意見》還要求,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
這目的何在?在長安君看來,這是 通過為律師履職提供制度支撐, 讓法治有效介入權力運行、決策執行的全過程,以更好服務于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同時,《意見》還對提升律師尊嚴感,開出“對癥之方”。
毋須諱言,社會轉型期,社會治理在傳統上仍對公權力較為倚重,而律師與公權力打交道的機會很多,當被“公家人”言辭上輕視、行為上忽視時,有“委屈”感在所難免。作為參與化解社會矛盾的職業,律師遭受侵害的風險,同樣不容忽視。《意見》中特別要求,律師進入法院需要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有關機關應當完善便利律師的接待服務設施;對阻礙律師依法履職的,要糾正并追責,同時通過律師職業保險分散執業風險 ,力爭讓律師執業“有里有面”。
有一句話叫:“有權必有責。”
律師需要被賦權,在依法治國之路上,同任何其它法律人一樣,也需要被定責。現實中,也的確有少部分律師或假借律師名義的人,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有時搞“權錢勾兌”、違法結交司法人員,有時蓄意激化甚至制造矛盾、炒作自己,借此“名利雙收”,這是社會公眾對一些律師“肆意”感的來源。這不僅敗壞了律師行業 的 整體形象,也讓 良幣有種“被劣幣驅逐”的深深無力感。
怎么辦?《意見》同樣沒有回避:長安君注意到,《意見》明確部署完善了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懲戒制度、評價體系、假冒律師執業追責等相關制度。其著力實現的效果,就是要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建立適當的評估清理機制,讓依法誠信、恪守職責、業務精湛的律師脫穎而出,讓抱有“撈一把就走”,乃至更為惡劣企圖之人,難以拖累律師隊伍。
大概無人否認,現代社會,法治是社會運行、公眾交往中最基本的框架。依法治國,也是凝聚社會共識的公約數之一。在依法治國路之上,法律人,是一個 共同體 。
從這個維度看,《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則是用勾畫“旋轉門”這一具體形式,讓律師的法律人之路更寬闊、更順暢。《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有利于監督和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而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無疑確立了保障公職律師作用發揮的硬約束機制。這是在釋放誠意,更是在釋放態度。
釋放什么態度?很簡單:全面 依法治國 , 需要 法律人 的共同參與 。 律師 ,絕 不 是“局外人”, 更不該 是“局外人”。
“處江湖之遠,卻有堂廟經綸;居廟堂之高,仍有山林氣味。”讓全面依法治國在實踐領域一步步做實,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共同體,空間廣闊,可大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