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12月25日電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酒泉市委統戰部原副部長張劍峰受賄和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劍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審理查明,張劍峰在2006年2月到2007年7月擔任酒泉市肅北縣縣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感謝費,借口“家中有事”向他人索賄,為他人招攬工程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幣10.5萬元,并伙同他人貪污公款15萬元。
法院認為,張劍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同時伙同他人采取提高工程造價的手段,非法占有多支出的國家財物,構成貪污罪。
法院一審判決張劍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