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蘭州正林公司銷售科長挪用資金被判三年
為了給岳父看病,身為蘭州正林農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林公司)的銷售科長的劉嵩,竟然挪用單位11.54萬元的資金,被判刑三年。4月9日,記者從蘭州市中級法院了解到,此案終審裁定:駁回劉嵩的上訴,維持原判。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2000年,大學畢業不久的劉嵩,被任命為正林公司銷售科科長。擔任科長之初,劉嵩工作很努力。但后來由于岳父得病,全家的經濟一下子變得拮據起來。2003年劉嵩開始克扣公司的往來貨款。2003年1月到3月,劉嵩累計從與正林公司有貨款往來的敏慎批發部收回貨款11.54萬元。他沒有把這筆錢交回公司,而是把一部分送去給岳父治病。直到2006年2月案發時,劉嵩始終沒有把錢還給公司。
2006年初,東窗事發,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月1日,劉嵩被拘留,3月14日被逮捕。在法庭上,檢察機關指控:劉嵩身為外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回單位貨款后私自挪作他用,數額較大,行為已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應當依法懲處。8月30日,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劉嵩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劉嵩不服,上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劉嵩辯稱:這11.54萬元并不是正林公司的貨款,而是他和敏慎瓜子批發部負責人陳某之間的借貸款。但他的說法很快被否定了。
法院審查發現,在正林公司和敏慎瓜子批發部的財務憑證上,一致反映出:在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期間,正林公司通過劉嵩向敏慎瓜子批發部供貨價值57.35萬元,已結清貨款45.80萬元,尚有貨款11.54萬元未結清。由此可以認定,這11.54萬元正是正林公司與敏慎瓜子批發部的正常往來貨款。同時,敏慎瓜子批發部的負責人老陳也證明,他和劉嵩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老陳還出具了當年結賬時由劉嵩簽名的貨單,客戶聯上確切注明“已結清”字樣。這樣,劉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蘭州市中院最終裁定:劉嵩將貨款收回后不上交公司,挪作他用,有查獲的書證、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證據證實,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裁定駁回劉嵩的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情”與“法”,本來并非不能兼容。法治社會也并不是無情社會。相反,一切法律的立法原意都出于對人的保護和關懷。立法、司法、執法都應“以人為本”。但此“情”應指法內之情而非法外之情。也就是說,孝本無罪,情亦無辜,但前提是不能違法,不能越過法律的底線。任何人都不能以情謀私,損害國家和其他人的利益。只有人人都保持著一份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法治社會才能有條不紊地運行。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