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警九中隊原副隊長李巍查辦一起詐騙案時,分別涉嫌對兩名嫌疑人刑訊逼供、非法拘禁。
昨日,記者獲悉,該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移送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涉嫌刑訊逼供嫌疑人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查明:1999年9月,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以鄭軍伙同李天榮利用蘭州市常德物資開發部的名義,在既無房地產經營權,又無房屋的情況下,以優惠價售房為誘餌,騙得王小玲的信任,虛擬售房協議,騙取王小玲購房款16萬元,得手后二犯罪嫌疑人長期外逃,贓款揮霍,對李天榮進行審查。1999年9月29日晚9時許,李巍在查處李天榮詐騙案時,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在李天榮住處用手槍把猛擊李頭部,后又將李捆綁帶至城關分局二樓202號辦公室。訊問中為逼取口供,李巍又用手槍把擊打李天榮的頭部,致使李天榮三顆牙齒被打掉,另一顆松動,全身多處青紫傷,精神恍惚,無法獨立行走。1998年12月8日,李天榮因涉嫌詐騙被城關分局立案偵查,立、破案未經領導批示。2000年12月20日,有關領導才在立、破案表上補簽了審批手續。
涉嫌非法拘禁“嫌疑人”99天
1999年9月30日,以上述同樣的事實和理由,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認為鄭軍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涉嫌詐騙罪,將鄭軍刑事拘留。1999年 11月4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捕準決定。城關分局又于1999年11月16日、25日分別提請復議、復核。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維持不捕的決定。1999年11月30日,城關分局以鄭軍涉嫌詐騙證據不足,決定釋放。
然而,1999年12月8日,城關分局又以鄭佳昕(鄭軍曾用名)涉嫌詐騙、職務侵占罪提請批準逮捕。2000年1月3日,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鄭軍不構成詐騙、職務侵占罪,作出不捕決定。2000年1月5日,城關分局對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不捕決定要求復議,1月6日,城關分局對鄭軍取保候審,并釋放。后經檢察機關查明:鄭軍被李巍涉嫌非法拘禁99天。
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5年,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大接防期間,受害人李天榮反映了該案有關情況。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督辦下,2006年11月26日,甘肅省委政法委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交辦了李巍涉嫌刑訊逼供一案的線索,經省檢察長決定對李巍以刑訊逼供立案偵查,2006年12月28日決定對其逮捕。
檢察機關認為,李巍身為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逼取口供,采取捆、綁、吊、打等惡劣手段,刑訊逼供,違法辦案,致使李天榮、鄭軍人身不同程度地受到傷害,并造成錯案鄭軍被無罪關押99天后果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將李巍移送定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趙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