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辦公地址。本報記者房毅攝
非法集資近億元 上當受騙三千人
甘肅大圣生物科技公司制造特大“龐氏騙局”蘭州市政府與省公安廳聯合通報案情
打著出售公司股票和集資建房、集資建廠的幌子,非法集資近億元,3300人(次)群眾被騙……11月20日,蘭州市政府和省公安廳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就甘肅大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圣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案及偵辦情況進行了通報。至此,這一令人震驚的蘭州版“龐氏騙局”內情浮出水面。
省委、省政府對此案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陸浩,省委副書記、省長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馮健身,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羅笑虎等省上領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組織專門力量,依法嚴懲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計追繳贓款,盡最大努力減少受害人損失。
案情回放
●大圣公司位于蘭州市,是2002年9月經甘肅省政府(甘政函[2002]124號)批準成立的一家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齊進軍,公司注冊資本3208萬元,主要從事AM生物菌劑的研發、生產、推廣、銷售,在海南、慶陽、陜西等地建有分支機構,該公司成立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經營狀態。自2005年起,大圣公司轉向民間集資融資,把非法集資作為主要經濟來源,并逐漸和流竄于陜西、甘肅等地專職從事非法集資的于敦起犯罪團伙相互勾結,由大圣公司不斷編造各種“投資項目”,由于敦起團伙成員專職為其非法集資。
驚天騙局 用后期集資付先期本息
自2005年4月以來,大圣公司和于敦起等人在沒有吸收存款的資格,也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社會上以中老年群眾為對象,以出售該公司股票和集資建房、集資建廠的名義,以每年8%到15%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并采取給予5%到10%的提成獎勵、組織免費旅游、免費活動、送禮品等手段,向我省蘭州等地的群眾3300多人(次)非法集資近億元。
這起明顯具有“龐氏騙局”特征的案件因何使眾多群眾受騙。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薛峰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據犯罪嫌疑人交代,大圣公司之所以能夠得逞,主要是他們采取了用后期非法集資支付先期非法集資者的本息,制造按期履約假象,騙取更多的群眾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來的資金,大圣公司和于敦起團伙按照68%和32%的比例分成。大圣公司的非法集資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經費開支,一部分用于支付先期集資者到期的本息。案發前,該公司資金鏈已斷裂。
東窗事發 甘肅證監局揭出“黑幕”
2008年2月底,甘肅證監局向公安機關反映,大圣公司未經證監部門批準,利用國內投資者不了解美國證券市場的情況,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出售該公司股票,非法吸收了大量資金。至此,大圣公司非法集資案東窗事發。
薛峰表示,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針對當時大圣公司股票已在美國場外柜臺交易市場(簡稱OTCBB)掛牌的情況,派員赴中國證監會調查大圣公司境外上市的有關情況。中國證監會書面答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1月2日聯合發布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大圣公司未經依法核準,以發行證券為幌子,實施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甘肅省銀監局也函復省公安廳,稱大圣公司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
警方行動 齊進軍外逃于敦起落網
薛峰透露,2008年3月26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依法對大圣公司立案偵查,并立即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齊進軍實施了限制出境的措施,迅速展開了調查取證和偵查工作。此時,辦案單位獲悉,齊進軍已通過非正常渠道出境,并通過互聯網視頻會等形式,一直操縱該公司運營,其他幾個重要涉案人員也已潛逃。鑒于當時還沒有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及該公司法人在國外未歸的實際情況,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犯罪對社會群眾財產造成的損失,辦案單位調整了工作部署。2009年5月,公安機關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適時采取行動,抓獲了該案主犯于敦起和大圣公司總經理張思東等人。
薛峰表示,大圣公司及于敦起等人非法集資的行為已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截至目前,省公安廳已抓獲了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扣押、凍結涉案資金100多萬元;查封凍結了一批涉案資產;查獲了大量書證物證;對涉案的土地和房產進行了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薛峰表示,現已證實,專職為大圣公司集資的于敦起等所謂的“業務員”直接參與了大圣公司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且非法所得巨大,是該案件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力爭將在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對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將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件進展
●蘭州市委、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集中精力,專人專抓,案件偵辦和財產追繳取得了明顯成效。目前,追查追繳涉案財物和追逃主要犯罪嫌疑人工作正在抓緊深入進行。
廣泛取證市政府設立調查取證點
“我們將在社會各界及受騙群眾的積極配合下,最大限度地追繳涉案資產,努力查找贓款下落,爭取以最快的速度查實、追繳涉案財物,最大限度地減少群眾損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薛峰表示,希望廣大受騙群眾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據悉,蘭州市政府已在蘭州市七里河區友誼賓館設立了調查取證登記點,受理受騙群眾報案登記。
全力追贓盡可能為群眾挽回損失
薛峰在發布會上強調,“有必要給廣大受害群眾講清楚的是,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本身涉嫌經濟犯罪,不僅‘投資人’非法獲得的利益要依法追繳,而且‘投資’資金也是要依法罰沒的,因此,所謂‘投資損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钡牵紤]到大圣公司非法集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施騙手段隱秘,欺騙性強,且受害者多為不明真相的離退休職工及中老年群眾、經濟損失負擔能力脆弱的實際情況,動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清理大圣公司的有效資產,追繳犯罪嫌疑人的贓款贓物,盡可能地為受害群眾挽回損失。由于該案涉案人員較多,主要犯罪嫌疑人還沒有緝拿歸案,贓款下落去向比較復雜,財產處置也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案件的最后偵破尚待時日,希望廣大受害人能夠理解。
特事特辦將給社會一個負責交代
據介紹,整個案件的偵辦處置工作,按照“特事特辦”和“快速辦結”的要求,已做到責任落實到人,具體工作任務也有完成時限。受騙受害群眾“一定要主動配合和服從案件偵辦大局,自覺維護社會穩定,不要為少數別有用心之人所蠱惑,盲從趨從,參與集體上訪。要相信黨和政府有能力把這個案件辦好,給社會、給廣大群眾一個負責的交代”。
薛峰同時還向那些心存僥幸和心懷不可告人目的的個別犯罪分子發出了警告。他表示,一段時期以來,有個別犯罪分子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聚眾上訪,利用網絡、手機短信散布謠言、欺騙群眾,并揚言集體進京或圍堵公路、鐵路。目前,個別犯罪分子的這些犯罪行徑已在公安機關掌控之中,對此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打擊,絕不手軟。記者田玥
延伸閱讀
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是一種最常見的投資詐騙方式,是金字塔騙局的變體,很多傳銷集團就是用這一招非法聚財。這種騙術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齊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龐齊是一個意大利人,1903年移民到美國,他設計了一個投資計劃,向美國大眾兜售,并故意把這個計劃弄得非常復雜,讓普通人根本搞不清楚。他以高資金回報率為許諾,騙取投資者投資,用后來投資者的投資去償付前期投資者,給人們“眼見為實”的證據,于是后面的“投資者”大量跟進。2008年9月11日,傳奇人物、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公司的前董事會主席伯納德·麥道夫被捕,原因就是其炮制了歷史上規模最大、持續時間最長、影響范圍最廣的“龐氏騙局”。
四類非法集資犯罪
省公安廳列舉了目前四種主要的非法集資類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擅自發行股票及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四類非法證券活動
根據甘肅證監局對非法證券活動的界定,凡以下行為,均屬非法證券活動,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
任何公司股東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公司或股東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公司或股東違反上述規定的,屬于擅自發行股票。
(三)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四)中介機構與非上市公司共謀擅自發行股票的,中介機構和非上市公司均屬于擅自發行股票。
在“大圣公司非法集資案”中,大圣公司以所謂的“海外上市”為誘餌,將在美國OTCBB市場上掛牌說成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欺騙廣大投資者,誘騙投資者購買“原始股”;而且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超過200人以上擅自發行股票,涉嫌犯罪,應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