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關于依法取締城區露天燒烤及露天燃煤小餐飲攤點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市管理,減少大氣污染,優化環境質量,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為廣大市民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天水市加強環境保護解決環境問題整改方案》要求,現就取締城區露天燒烤及露天燃煤小餐飲攤點事宜通告如下:
一、麥積區城區內主次干道兩側嚴禁露天燒烤及擺設露天燃煤小餐飲攤點,所有露天燒烤攤點必須進店經營。在以上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露天燒烤食品、露天燃煤小餐飲經營提供場地。
二、所有進店經營的燒烤營業戶,必須更換煤氣、天燃氣、電等清潔能源,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三、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未進店經營的燒烤攤點及未更換清潔能源、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不達標的經營門店,一律予以取締關閉。
四、所有露天小餐飲攤點,必須使用煤氣、電等清潔能源。
五、對拒不執行本《通告》要求,繼續從事露天燒烤或占用店外公共場地、道路經營燒烤和使用燃煤從事露天餐飲經營的,環保、食藥監、城管、工商等執法部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燒烤工具、餐飲爐具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進行處罰,為露天燒烤食品和露天燃煤小餐飲經營提供場地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六、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