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裝劇《長安的荔枝》熱播。劇中,在大唐年間,長安小吏李善德被人設計,接下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從嶺南到長安跨越千里運新鮮荔枝。作為“荔枝使”,李善德既無實權也無助力,屢遭嶺南刺史何有光、掌書記趙辛民的阻撓。本期【追劇學法】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振宇律師帶大家一起來看《長安的荔枝》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場景一:胡商蘇諒得知李善德需要資金轉運荔枝,便提出“買下”李善德手中的通關符牒,以贖回自己被扣押的貨船。最終,二人以996貫錢的價格進行了交易。買賣通關符牒,是否合法?
無論依照當時或現在的法律,買賣通關符牒都是不允許的。劇中,李善德基于其控制的通關符牒,實際上已經獲得了特定區域內的通行免稅的權力,而這一權力與其擔任的“荔枝使”這一職務密切相關,李善德利用自己這一職務上的便利,收取胡商蘇諒的錢款并將符牒給予蘇諒使用,本質上是權錢交易,在現代涉嫌構成受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及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場景二:從嶺南轉運鮮荔枝至長安,成功率低且耗費巨大。但右相為了一己私心不顧百姓生計,隨意調配資源,動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導致幾千戶農戶遭到強征之苦。如此行為,可能構成何罪?
依據現行法律,右相等官員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場景三:經過多次實驗后,李善德找到了轉運荔枝之法。但在轉運的各個環節,官員們為了中飽私囊,都要從中“撈”上一筆,還以不合理的價格強行收購荔枝,導致整個荔枝園被毀。官員強行以低價收購荔枝,違法嗎?
依據現行法律,如果官員在收購時壓低荔枝價格并要求必須交易,可能構成濫用職權或者強迫交易的行為。若同時符合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屬于“一行為觸犯多個罪名”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論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如果行為人在強迫交易過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則應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以市場交易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索取、強拿的財物,遠遠超過正常買賣、交易情況下被害人應支付的財物,可以搶劫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場景四:根據李善德的測算,轉運兩甕荔枝要花費七百貫左右的費用。但右相做賬時,故意加高了成本,多出的費用則全部進了自己的私庫,該行為有何法律后果?
轉運荔枝這一特事特辦的行為缺乏制度性約束,因此相關官員借此機會中飽私囊,依據現行法律,其行為涉嫌構成貪污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貪污數額較大(三萬元至二十萬元)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二十萬元至三百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三百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記者 鄒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