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記者從甘肅省高院獲悉,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審結了兩起因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而引起的申請國家賠償案。
2003年7月11日,天水市麥積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牛某刑事拘留,麥積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8月14日批準逮捕,并于10月15日提起公訴。麥積區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牛某要求對被害人程某的傷情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構成輕傷。2003年11月19日,麥積區檢察院做出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牛某于同月20日被釋放,被限制人身自由132天。后牛某提起國家賠償。
。玻埃埃茨辏苍拢玻橙,甘谷縣公安局以故意傷害罪對楊某、趙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經甘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甘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楊某、趙某要求對被害人張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結論為輕微傷。甘谷縣人民檢察院遂于2004年7月7日向甘谷縣公安局出具證明,二人不再負刑事責任。同年7月8日,甘谷縣公安局將楊某、趙某釋放,并作出對楊某、趙某予以治安處罰,罰款200元。 后兩人提起國家賠償。馬進帥 趙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