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貨款均已付清
原告:電話錄音為證
我市首例以電話錄音為證據的經濟糾紛案審結
本報訊(記者蒲曉晶孫有生 通訊員董毅)因無書面買賣合同,被告某廠矢口否認欠對方貨款,庭審之際,原告出示了“鐵證”——電話錄音。近日,我市首例以電話錄音為證據的經濟糾紛案審結,被告被判償付欠款24萬多元。
上海某液壓廠多年來一直和我市某廠有業務往來,因雙方合作得不錯,故從未簽過書面買賣合同,每次都是口頭商量好價錢后交易。但截至2003年底,我市某廠欠液壓廠貨款249098.39元。因欠款數額較大,液壓廠多次派人討要,但我市某廠以“貨款均已付清”為由拒不給錢。無奈之下,液壓廠將該廠告上了法庭。
麥積區法院調查后發現,雙方當事人交易時均為口頭協議,滾動帳務,被告不定期付貨款。自2003年11月以后,雙方再無業務往來。庭審中,原告、被告為到底欠不欠帳展開辯論,面對被告拒不認帳的態度,原告液壓廠最終提供了“鐵證”——2005年5月20日與被告某廠的財務人員楊某對帳時的電話錄音。電話中,楊某確認有218428.72元的欠款。見原告錄了音,確定了欠款的事實,被告認為偷錄是違法的,電話錄音不能作為證據為由提出異議。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中的規定,麥積法院認為,本案中債權人私下錄音的行為,是一種對債務人訴訟外自認的證據保全,故原告當庭提供的電話錄音合法有效,予以確認。麥積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一次性付給原告欠款及利息245675.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