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去年5月23日這天,對于秦州區63歲的李老太來說是個終生難忘的日子。李老太是秦州區自由路8號家屬院某單位門衛,她遭遇了一場至今仍讓她心有余悸的噩夢,被從天而降的古樹枝砸傷。
當天早晨6時許,李老太和平日一樣打掃完家屬院的衛生,剛走到門房的廊沿上,便聽到“轟”的一聲巨響,她還未明白是怎么回事時,就被掉落的屋沿預制塊砸得當場暈了過去。醒來時,她已躺在了醫院,從陪伴她的家人口中,她才慢慢了解到了自己的遭遇。原來,她是被一棵因枝條表皮部分僅為活體,中心部分已枯死的古樹枝突然斷裂后,砸在門房屋頂,將屋沿砸塌,掉落的預制塊將她砸傷住進醫院的。經醫院診斷,李老太的傷情為“胸5椎粉碎骨折并不全骨髓損傷,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住院治療7天后,花去醫療費3639.73元。出院時醫院醫囑臥床休息5周后,下地逐漸活動,并繼續對癥治療。
李老太了解到,砸傷她的古樹樹枝是位于自由路與三星巷交界處的095號一級國槐,管理和養護單位為秦州區建設局、西關街道辦事處和秦州區園林處。李老太出院后,多次找三單位協商解決醫療費用問題,但三單位以種種理由互相推諉,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李老太將三單位訴至秦州區人民法院。李老太認為,因為三單位的疏于管理、怠于養護,才導致自己被砸傷,便她身心受到極大的折磨和打擊,三單位應該賠付自己各項損失6199.73元及精神撫慰金2000元。
法庭辯論
在法庭上,各方展開了辯論。
秦州區園林處 國槐枝斷屬不可抗力,應免責
095號古國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其養護管理人為秦州區西關街道辦事處。園林處作為秦州區建設局委托的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僅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早在2003年7月31日,園林處就與西關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古樹名木管理責任書》,故西關街道辦事處應為本案第一責任人。
2005年4月18日,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出資就對095號國槐進行了整株處理,并非李老太所說的“疏于管理、怠于養護”。但由于是活體樹枝斷裂,脫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件,更不能克服和防止,完全是由于自然力和物理力引起的,屬不可抗力所致,園林處在行為上無主觀過錯,應免責。
李老太所在的門房建在095號古樹樹冠垂直投影5米范圍內,屬損害城市古樹名木的行為,為《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所禁止,某家屬院給李老太提供的是違章建筑,本身存在安全隱患。故雇主某家屬院違規,有過錯在先,應承擔一定責任。特申請追加其家屬院單位為第四方當事人。
西關街道辦事處 缺設備、少技術,難以承擔責任
根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區建設局作為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古樹法定的管理責任單位,而專業養護部門就是園林處,應負有主要責任和義務。雖然秦州區園林管理處與西關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古樹名木管理責任書》,但這份責任書無法律效力。因為根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市園林處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而區園林管理處把095號國槐轉交西關街道辦事處保護管理,并沒有到區城建局辦理任何養護責任轉移手續,顯然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所簽訂的責任書沒有生效期限,無簽訂時間。其次,責任書上沒有明確規定對古樹養護不當造成的樹木傷人時,誰應承擔法律責任。況且西關街道辦事處不具備專業養護古樹的機械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因此,西關街道辦事處沒有養護古樹的能力,更不能準確預見古樹傷人的可能性及后果,不應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秦州區建設局 養護管理古樹,西關街道辦事處為第一責任人
區建設局委托城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僅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國槐的養護管理人為秦州區西關街道辦事處,且園林處早在2003年7月31日就與西關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古樹名木管理責任書》,故西關街道辦事處應為本案第一責任人。同時,區建設局認為法院應追加李老太所在單位家屬院為第四方當事人。
法院 不支持李老太2000元精神撫慰金訴請
在充分聽取原、被告的辯解及提交的證據后,秦州區人民法院認為,095號古樹國槐的枝折斷致李老太受到傷害的事實客觀存在。區建設局作為這株國槐的管理單位,西關街道辦事處作為國槐的直接養護單位,對李老太的傷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園林處由于不是古國槐的直接管理和養護單位,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西關街道辦事處所持的《古樹名木管理責任書》中雖然沒有簽訂日期,但簽訂責任書的事實存在,也有辦事處主任的簽名,應予認定;對于區園林處及建設局請求追加李老太所在家屬院單位為第四方當事人的主張,因當初建門房時,兩被告并未進行制止,應視為默認,且追加與法無據,故對兩被告的該主張不予采納。
對于李老太所訴請的2000元精神撫慰金,因古樹的斷裂不是被告故意所為,故不予支持。
判決 西關街道辦事處、秦州區城建局賠付醫療費
秦州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后,對我市首例古樹傷人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3項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由秦州區西關街道辦事處賠付李老太療傷所產生的各種費用6199.73元的60%,即3720元。秦州區建設局賠付6199.73元的40%,即2480元。
市民 眾說紛紜
趙先生(市民):新鮮,經常聽到人破壞了樹怎么辦?很少聽說樹傷人該咋辦?近幾年來,人為破壞古樹違法方面的事多,而在預防古樹傷人方面的宣傳則很難聽到。其實人與古樹和諧相處靠的就是責任,人破壞古樹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之,古樹傷人,它的管理和養護者也要負責,得為管護不當付出代價,賠付傷者損失。
周女士(公務員):從這起案子中看,平時管護古樹或簽訂責任書時,相關單位與各部門關系還沒有理順,有點糊里糊涂簽合同和責任書。但當他們站到被告席上后,好像都很明白別人的責任。如果能在古樹枝斷裂前,責任到人,經常檢查,防患于未然,又何至于會有古樹傷人的事發生呢?
法官視點 管護單位要多一份責任心
趙曉云(秦州區人民法院):古樹是一個城市的活化石,只要人們善待它,它就會和人們和諧相處;如果照顧不周,稍有懈怠,它也會對人們的安全帶來隱患。這就要求管護單位要多一份責任心,以免因沒有盡職盡責而殃及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