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散發(fā)“通緝令”
招聘員工咋成了“緝拿罪犯”
本報訊【記者蔚軍平】明明是在招聘員工,可一商家卻在印制的傳單上醒目地寫著“通緝令”。到底是招聘人才還是緝拿罪犯,此舉引起許多市民不解。
9月6日,秦州區(qū)的王先生向生活熱線反映,前幾天在街上,有人將一張淺綠色的傳單遞到他手中,他乍一看傳單上醒目的標題大字,就被嚇了一跳:“××俱樂部通緝令”。后來仔細一看,才知是該俱樂部在招聘娛樂場所的工作人員。王先生說,暫且不說該傳單上的招聘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單就招聘員工時用通緝令之類的字眼,讓人懷疑俱樂部是誠聘人才,還是強行捉拿他人,而且竟堂而皇之在街頭散發(fā)這種傳單,實在讓人不解。
那么,有關部門和市民是如何看待這張“通緝令”招聘傳單的呢?
市工商局商廣科董科長:我國《廣告法》第三條規(guī)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另外,第七條規(guī)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而這張傳單上的內容顯然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工商部門對這種印刷品廣告絕對不會審批,這是個別商家為吸引人們注意而嘩眾取寵的做法。
市公安局法制科張科長:公安機關內部通令緝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越獄逃跑的罪犯,這種行為就叫做通緝。通緝令是公安機關內部通令緝拿在逃人犯的一種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guī)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fā)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內,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
通緝令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偵查行為、一種法律文書,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發(fā)布,而且只能針對特定的對象。除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外,公民個人或商家不能發(fā)布通緝令以及類似通緝令的東西。商家極不嚴肅地將通緝令濫用于商務活動,已經有悖于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某印刷廠業(yè)務經理呂先生:印刷企業(yè)應自覺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印制含有違法內容的印刷品廣告,更不能僅圖一時之利去越“雷池”,畢竟,守法、自律對印刷企業(yè)而言極為重要。現(xiàn)在有個別印刷企業(yè)僅為貪圖經濟利益,印制“通緝令”之類的廣告宣傳單,我認為不合適。
退休職工馬先生:商家的這種行為是一種對他人人格極不尊重的表現(xiàn)。看到這張傳單后,準備應聘或已被聘用者,難道就成了被商家緝拿到手的罪犯嗎?我認為商家的這一行為有損我們這座歷史文化名城的形象,商家應為自己的這種行為負責,并向市民道歉。
高中畢業(yè)生高先生:現(xiàn)在就業(yè)壓力這么大,找份工作確實不易,我認為只要能被聘用,至于招聘廣告如何制作已無所謂,畢竟應聘者處于被動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