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務人員婚喪喜慶事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市委市政府二十七條實施意見精神,大力推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移風易俗,進一步規范全市各級公務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防止大操大辦婚喪喜慶和借機斂財行為,以良好的黨風政風帶動促進新風民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是指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相關的結婚嫁娶、喪事忌日、建房喬遷、升學留學、職務變動、入伍就業、開業慶典、生日慶壽、孩子滿月等事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人員是指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基層站所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四條 全市公務人員應按照文明、從簡、節儉、廉潔的原則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各項規定,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浪費等不正之風,做倡導和踐行文明新風的表率。
第五條 嚴格執行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制度。
(一)婚嫁事宜須在舉辦婚禮前7日(不含節假日)內填寫《天水市公務人員操辦婚慶事宜報告表》,報告擬舉辦婚慶事宜時間、地點、宴請范圍、宴請桌數及標準、用車數量等內容。
(二)喪葬事宜應在事后10日內填寫《天水市公務人員操辦喪葬事宜報告表》,報告操辦天數、答謝親朋宴請桌數及標準、用車數量等內容,各級領導干部在事前向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備案,事后按規定報告。
(三)同一事項中涉及兩人以上需要報告的,由主辦者報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副縣級以上人員向市紀委報告;市直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無紀檢監察機構的單位,由辦公室受理后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備案;縣區科級公務人員向本縣區紀委報告;縣區直單位科級以下人員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無紀檢監察機構的,由辦公室受理后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備案;鄉鎮、街道管轄范圍內的科級以下人員向所在鄉鎮、街道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五)不按規定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的,發現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
第六條 嚴格控制婚喪喜慶事宜規模。
(一)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得濫發請柬和大范圍邀請,堅持移風易俗、從儉從簡、控制規模,宴請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20桌、200人,人情往來禮金原則上不得超過200元/人次,用車原則上不得超過8輛。
(二)不得利用同一事項名義分別宴請、化整為零多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第七條 除婚禮、葬禮外,嚴禁本人、親屬或委托他人以送請柬、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邀請除親戚(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人員參加本人或親屬建房喬遷、升學入伍、職務變動、生日祝壽、開業慶典、喪事祭日等事宜。
第八條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禁的下列行為:
(一)超過控制規模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二)邀請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務有關的單位和人員;
(三)要求管理或服務對象為本人或他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四)使用公務用車參與婚喪喜慶事宜;
(五)以單位或個人名義用公款送禮;
(六)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
(七)用公款報銷或變相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費用;
(八)搞封建迷信、聚眾賭博等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活動;
(九)工作時間內脫離工作崗位參加或組織操辦除喪葬以外的其它婚慶事宜;
(十)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收受的禮品、禮金等,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予以收繳。
第十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大操大辦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違反規定的,當事人取消年終評優選先資格,情節較輕的,給予組織處理;大操大辦造成不良影響的,借機斂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規定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系統公務人員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報告、不制止、不查處或袒護、縱容,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暢通舉報渠道,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查辦廣大群眾對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舉報。典型案件,公開曝光。
第十三條 駐本地的部、省屬單位公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舉報,由駐地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調查,調查情況轉交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