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5〕4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管理,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劃撥用地目錄》和《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全市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工作
(一)充分發揮規劃引導作用
切實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強化規劃對城市批次項目用地選址的控制及引領作用,堅決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各類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控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調整。涉及修改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嚴格依法依規修改調整。
(二)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依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做好用地預審,切實發揮用地預審的前置把關作用。市、縣區政府或有批準權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用地預審。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時,對擬建項目選址、用地規模、占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復墾方案和壓覆礦產資源等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國家土地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落實。
(三)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調整和優化用地結構。建設項目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手續,依法定程序上報審批。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開墾費應由市、縣區政府負責繳納。各縣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批后征收工作,對批準征收的集體土地,嚴格依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及甘肅省征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甘政發〔2012〕151號)的標準補償,按照已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及時足額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生計有保障。各縣區要在征收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征地工作。
土地征收完成前需支付的土地報批各項費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費用,必須由市、縣區財政或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支付,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權人(法人)的任何費用,并逐宗核算土地征收成本。各類開發區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企業的各種涉及土地方面的規費。堅決杜絕提前預收企業土地征收費用和土地出讓后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的違法行為。對違反法律規定,繼續違規操作的縣區,市政府將停止該縣區的土地征收及供應工作,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完善土地儲備機制
(一)規范土地儲備范圍
為強化市、縣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調控能力,切實做到“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整治、統一供應、統一管理”,市、縣區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要切實發揮工作職責,加大土地收購儲備力度。對依法收回、收購的國有土地和省政府批準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報市、縣政府批準,在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后,由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納入儲備管理。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要對儲備土地投入資金進行綜合整治,達到能夠開發建設利用的條件。
(二)規范儲備土地使用
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必須均為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完成了前期開發整治儲備的土地,以防止“生地”、“毛地”供應,影響土地按期開發。對儲備土地臨時使用的,應報同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同意,期限不得超過2年,且不能轉包。儲備土地供應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儲備土地的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規范儲備土地融資管理
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儲備的土地,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貸款用途應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于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
三、嚴格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一)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意向用地者的,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全市土地出讓交易工作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的有形市場實施;劃撥土地應遵循《劃撥用地目錄》,嚴格控制并逐步縮小劃撥用地范圍。
對實施改制的國有、大集體企業用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精神,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采取有償方式出讓,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財政。根據企業改制安置職工相關政策,由財政撥付資金,專門用于職工安置。
對劃撥用地、“出城入園”企業和改制企業用地確需改變用途,建設商品住宅、商業酒店或辦公寫字樓等經營性項目的,由市、縣政府收回儲備,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嚴禁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改變土地用途。
對司法處置的劃撥用地,必須征得所有權市、縣政府同意;司法處置的出讓土地和其它用地單位需委托拍賣的房地產,必須在市不動產(土地)交易二級市場以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進行。堅決禁止私下交易、私自買賣行為。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土地處置后續相關手續。
(二)嚴格規范土地供應行為
為確保劃撥、出讓土地能夠及時移交給土地使用權人,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擬劃撥或出讓宗地進行現場踏勘和勘測定界。特別要對土地現狀、土地權屬、拆遷安置和征地補償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確保供應宗地權屬清楚、征收補償到位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完善。
經營性用地出讓時,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明確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國土資源部門在發布土地出讓公告前,必須委托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對宗地出讓價格進行評估;在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活動截止前,必須依據土地評估結果,綜合區域內基準地價、供地政策、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研究確定出讓底價。土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的基準地價,如工業用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低于土地征收成本,必須按照土地征收成本確定出讓底價。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
劃撥方式供地時,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向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繳納土地成本費用,包括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開墾費、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費、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以及銀行利息等。
(三)強化供應土地合同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為用地單位辦理了劃撥用地批復手續后,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成交后,在出讓結果公示期結束10個工作日內必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使用權人雙方要充分溝通,按照實際情況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度、開竣工時限、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保證合同的執行力和約束力。
(四)加強土地供后監管
土地供應后,要建立項目用地信息公示制度。國土資源部門與用地單位辦理土地移交手續時,要求用地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必須制作項目用地信息(項目名稱、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用地面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公示標識牌,懸掛在建設工地出入口,接受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等行業部門的動態巡查監管和社會監督。
1.建設規劃條件的落實。土地供應后,用地單位不得改變建設規劃條件。對確實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積率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憑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委托土地評估機構,核算應補繳土地出讓金數額。改變土地用途的以現用途和原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額核算應補繳數額,提高容積率的以當前市場樓面地價核算超建筑面積應補繳數額。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積率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筑,要依法強制拆除。
2.開發投資強度的落實。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全市建設項目投資強度不能低于行業規定標準。在動態巡查監管中,對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開發建設面積不足總面積1/3的、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的建設用地,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開發建設;對閑置超過2年的要堅決依法無償收回,對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采取改變用途、安排臨時使用、政府收購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對停產2年以上且難以繼續生產或轉產的項目用地,按照出讓合同約定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3.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土地出讓成交后,土地出讓金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規定期限內由受讓人一次性繳清(商品住宅用地為30日內,商業服務、工業、教育、醫療衛生等用地均為60日內),對數額較大的可采取分期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低于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且后期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必須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土地受讓人要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未繳清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頒發用地批準文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受讓人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應當解除出讓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
(五)規范土地轉讓行為
在土地二級市場轉讓交易中,劃撥用地不得轉讓交易,用地單位確實不再使用土地的,由市、縣政府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出讓土地進行轉讓時,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進行審查,對超過約定開工時間但未超2年的不得轉讓;對認定為閑置土地的不得轉讓,需由政府依法處置;對未妥善安置職工的改制企業用地不得轉讓。
四、加強和規范土地登記工作
(一)嚴格土地登記行為
要嚴格依照《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天水市土地登記實施細則》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工作。嚴把申請受理、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或更改土地權利證書等各個環節,規范土地登記行為,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價款的;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申請登記的;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無合法用地批準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二)規范土地抵押登記
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對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申請土地抵押登記的,不予受理。以部分宗地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不予受理。規劃用于社會公益設施的儲備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的儲備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抵押的土地,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三)提高登記服務水平
要嚴格執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持證上崗人員的繼續教育,依法審查土地登記申請資料,規范使用和填寫土地登記相關文件資料。要認真落實《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切實推進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工作,豐富查詢方式,規范查詢程序,提高服務水平。
五、加強土地整治工作
加強土地整治力度,盡力提高耕地質量和挖掘新增耕地指標,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各縣區要加大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爭取力度,嚴格規范實施新增耕地項目開發和報備,并對水利、發改、農綜、扶貧等部門實施的梯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等自主開發項目,收集整理好立項、資金下達、項目實施方案和驗收文件等資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向省國土資源廳申報新增耕地確認,為縣區增加新增耕地指標,保證落實各類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所需耕地占補平衡。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