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天水市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規定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5〕1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規定》已經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天水市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增強行政機關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下列機關:
。ㄒ唬┦小⒖h區、鄉鎮人民政府;
。ǘ┦小⒖h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
。ㄈ┓伞⒎ㄒ幨跈嗟木哂泄芾砉彩聞章毮艿慕M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前款所列機關;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前款所列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代表本行政機關出庭,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行政案件應訴通知書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重大、復雜、疑難行政案件;
。ǘ┛赡墚a生較大影響的行政案件;
。ㄈ┤嗣穹ㄔ航ㄗh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ㄋ模┩壢嗣裾蛏霞壭姓䴔C關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ㄎ澹┏ㄒ唬ⅲǘ、(三)、(四)項規定外,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六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一同應訴。可以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包括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本單位法律顧問、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
第七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出庭應訴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訴訟義務,行使訴訟權利。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模范遵守法庭紀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應當整改落實,及時反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的;
。ǘ┮虿灰婪男袘V義務導致行政案件敗訴的;
。ㄈ┚懿宦男腥嗣穹ㄔ荷袥Q、裁定、調解書的;
(四)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未落實反饋的;
。ㄎ澹⿷V過程中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司法建議書等法律文書之日起30日內,將履行落實情況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各縣區政府法制辦、市政府各部門應于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將本縣區、本單位半年、全年行政應訟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報市政府法制辦。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行政應訴情況納入全市依法行政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