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游樂場摔傷致骨折 消協調解得賠償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消費者黃先生稱其妻在麥積區某蹦極俱樂部娛樂過程中摔傷導致胸椎壓縮性骨折,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支付其住院期間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向天水市消費者協會投訴。
【處理結果】
經天水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積極努力調解,該俱樂部同意為消費者黃先生之妻賠付受傷期間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8000.00元,消費者同意該調解結果,并贈送“人民群眾的好公仆 消費者的守護神”錦旗一面。
【案例評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該俱樂部未設置安保人員以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黃先生之妻骨折受傷。因此,該俱樂部應承擔負與自己的過錯相對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二:
擅自辦保單公司依法擔責
【案情簡介】
消費者韓先生于2019年1月在天水某4S店購買別克轎車一臺,同時購買了某財險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后因其他原因需要退還保險費,在辦理退險過程中發現該保險公司在同一天給該車辦理了兩份機動車商業險,消費者將該問題反映至保險公司,要求辦理退保,并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認為是他們當天的業務辦理系統出現問題,只同意給消費者退還所辦理的保險費用,不給消費者進行賠償,消費者不滿意,故投訴至消協。
【處理結果】
經調查,保險公司確實給該車輛辦理了兩份機動車商業保險,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給消費者進行了賠償,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780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購買車輛過程中出現的保險糾紛案,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保險公司未告知為消費者重復辦理了保險,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三:
網絡積贊不兌現依法維權終實現
【案情簡介】
黃先生舉報,稱其參加天水某有限公司與某第三方平臺組織的網絡積贊送禮品活動,自己消費近兩萬元,且積贊數已超過該商家活動承諾的積贊數,活動結束后該公司不兌現承諾。
【處理結果】
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黃先生反映情況屬實。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公司免收黃先生在其公司一年的宣傳活動費用13000.00元,舉報人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案例四:
木門銷售隱真情欺詐消費獲賠償
【案情簡介】
王女士投訴,稱其于2019年5月在麥積區某木門專賣店訂購的M品牌木門,到貨后發現木門上未標明M品牌名稱,且隨付的木門檢測報告與該專賣店提供的訂單型號不符,王女士要求退貨并按商品總價三倍進行賠償,雙方協商無果遂向麥積區消費者協會投訴。
【處理結果】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該木門專賣店按商品購買價的三倍為消費者賠償38700.00元,并退還預付金12900.00元,雙方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本案中,經營者銷售木門,未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與實際不符,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五: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受罰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浙江某公司向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隊舉報,稱夏某銷售該公司的“美人計瘦身公式科技塑身蠶繭衣”,涉嫌侵犯該商品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查處。
【處理結果】
經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隊立案查處,認定當事人夏某侵犯該商品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清楚,依法沒收其侵權商品,并處罰金2000.00元。
【案例評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標侵權案件,案值雖小,但是有力維護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
酒店售假酒賠償受處罰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天水市行政監察投訴中心轉辦的雷某舉報件,稱其在天水市某飯店用餐并購買該飯店“五糧液”白酒,喝完酒后出現頭暈癥狀,懷疑為假冒偽劣商品,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處理結果】
經查,雷某舉報屬實。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該飯店處30000.00元罰款,同時賠償舉報人15000.00元。
【案例評析】
該飯店銷售的白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且對購進的白酒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造成無法追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和《甘肅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以上行政處罰。
案例七:
12315,讓蘋果手機不再“閃屏”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投訴人盧某通過12315投訴舉報平臺向甘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稱其于2019年3月在甘谷縣某通訊專賣店購買價值6599.00元蘋果XP型手機一部,使用后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但該專賣店不予更換僅給予維修,消費者認為不合理遂投訴。
【處理結果】
經甘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投訴進行調解,該專賣店為消費者更換新手機一部,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維修等義務”,且該手機仍在三包期內,銷售者應當根據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所以消費者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八:
“三包”期內出問題 商家理應擔責任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馬先生投訴,稱其2019年6月在清水縣某農機具銷售點購買旋耕機一臺,在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無法行駛要求退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結果】
經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多次調解,商家同意退貨,并返還馬先生全額貨款3600.00元。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商品質量糾紛案。該案例中消費者購買的旋耕機“無法行駛”,要求退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商家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九:
機床之殤 群眾利益無小事
【案例簡介】
2019年9月,浙江消費者金先生通過甘肅省12315投訴舉報平臺投訴,稱其從天水某有限公司購買的8萬元機床,在保質期內使用出現絲桿斷裂無法運行現象,多此與商家協商盡快維修,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結果】
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該公司駐浙江(金先生所在地)辦事處聯系,該處技術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機床絲桿斷裂屬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不在銷售三包協議之中。經執法人員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消費者購買機床配件,商家派人免費安裝調試,保證機床正常使用,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非生活消費商品質量糾紛案,消費者購買的機床不是為生活消費所購買,本可以不予受理,但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宗旨,認真及時進行了調解。
案例十:
地址變更未告知 維權索回預付金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消費者王先生在12315投訴舉報臺投訴,稱其在杭州某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交付購車預付金4100.00元后,發現商家已關門無法聯系,要求商家盡快退還購車預付金。
【處理結果】
經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了解,因該商家變更經營地址后未及時知識消費者引起誤會,經執法人員調解,商家退還消費者預付金41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等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當事人對消費者投訴的情況處理較好。
(天水在線編輯: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