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于召開養犬管理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2020年8月8日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天水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8月1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8月28日至2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按照會議審議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經2020年9月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三次主任會議討論,已將《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在天水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和天水日報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了進一步推進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中規定的有關事項進行立法聽證。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時間地點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五樓會議室召開。
二、聽證內容
《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中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條款。
1.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事項:
本市養犬實行禁止養犬區、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分區域管理制度。
禁止養犬區是指機關、醫院辦公服務區,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及單位集體宿舍等區域。
嚴格管理區是指縣區城市建成區,以及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
2.第五條規定的事項:
禁止養犬區內不得飼養、繁殖、經營任何犬只。
嚴格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繁殖、經營大型犬、烈性犬等禁養犬。禁養犬的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嚴格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3.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嚴格管理區內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購買、受贈、領養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免疫證明到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未辦理養犬登記的,不得養犬。
4.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不得超過二只。
5.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事項:
市、縣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對嚴格管理區內飼養的犬只實行電子標識管理制度。鼓勵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養犬人選擇不植入電子標識的,由市、縣區公安機關參照前三款的規定發放智能犬牌。
6.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事項: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養犬區域;(二)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少年兒童活動場所、會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三)候車(機)廳等公共場所;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餐飲場所、賓館、商場、公共浴室;
(六)其他設有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標識的區域。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
7.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事項: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人違法養犬行為記錄檔案。
養犬人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或者注銷養犬登記證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人有遺棄、虐待犬只記錄的,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三、參加人員
(一)聽證陳述人
對聽證事項有明確意見和建議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報名參加,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依據代表不同觀點的各方都有適當名額的原則和報名先后順序,在申請報名的人員中選定。確定聽證陳述人數14至16人,其中犬只飼養人及從事犬只經營、診療等服務活動的人員3至5人,法律專家、犬只民間救助組織或愛心人士3人,未養犬群眾代表3人,公安、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城市綜合執法人員5人。
報名人數不足時,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二)聽證旁聽人
聽證會設立旁聽席,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有關單位代表報名參加。旁聽人依據報名先后順序確定。聽證旁聽人員名額: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協委員1人,群眾代表2人。
聽證陳述人和聽證旁聽人經確定后另行通知。
四、報名辦法
自即日起請有意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名。參加聽證會人員根據報名類別,需填寫《聽證陳述人報名表》或者《聽證旁聽人報名表》。
請申請聽證陳述人提前準備發言材料,于10月9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告知發言的主要論點和理由。
報名電話:0938-8211056(傳真)
電子郵箱:842221439@qq.com
截至時間: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天水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
2.《聽證陳述人報名表》
3.《聽證旁聽人報名表》
天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9月10日
1.《天水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
2.《聽證陳述人報名表》
3.《聽證旁聽人報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