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指導和授權管理下,進行資金風險預警管理,根據本辦法實施預警發布、啟動應對措施,確保資金安全平穩運行。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預警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積金運行過程中,通過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以下簡稱個貸率)、資金凈流量、存款余額等指標的綜合分析確定資金運行狀態,在出現流動性不足時發布預警,并采取既定防范措施。
第四條 根據流動性資金情況,當個貸率觸及風險等級預警條件,通過實施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系數動態調整等措施,啟動流動性風險預警,確定預警等級,即緊縮一級、緊縮二級、緊縮三級、放寬一級、放寬二級。
第五條 85%<個貸率≤90%,且資金凈流量連續三個月為負數時,公積金中心可啟動緊縮一級預警,具體措施為:
(一)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0.95;
(二)購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購房合同或房屋不動產權證只取一次,行為時間2年內有效。
第六條 90<個貸率≤100%,且資金凈流量持續為負數時,公積金中心可視情啟動緊縮二級預警,在執行緊縮一級調控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調整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0.9;(二)二套房最高貸款額度在《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各等次基礎上下調5萬元;(三)暫停“商轉公”貸款業務;(四)暫停受理公積金月對沖還款簽約業務;
(五)辦理貸款時,借款人公積金賬戶需要留存至少12個月應還款額作為止付金額(以貸款時間點月還款額計算);(六)做好“公轉商”貼息貸款和銀行授信貸款的前期準備工作;(七)根據流動性資金情況,貸款輪候發放(首套優先);(八)購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購房合同或房屋不動產權證只取一次,行為時間1年內有效。
第七條 個貸率>100%,且資金凈流量繼續為負數時,公積金中心可視情啟動緊縮三級預警,在執行緊縮二級調控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調整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0.8;(二)暫停已簽約的公積金月對沖還款業務和部分提前還款沖還貸業務;(三)啟動“公轉商”貼息貸款或融資;(四)購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購房合同或房屋不動產權證只取一次,行為時間1年內有效;(五)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提取公積金:同一套住房可提取兩次。
第八條 60%≤個貸率<70%,且資金凈流量持續平穩時,公積金中心可視情啟動放寬一級預警,具體措施為:
(一)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1.1;
(二)購房提取:同一套住房可用購房合同或房屋不動產權證各取一次,行為時間3年內有效;(三)適當采用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及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保值增值業務。
第九條 個貸率<60%,且資金凈流量持續平穩時,公積金中心可視情啟動放寬二級預警,在執行放寬一級調控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個人公積金貸款上限調節系數為1.2;
(二)增加中長期存款的比例,加大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及其他法律法規允許的保值增值業務。
第十條 啟動風險預警后,應加強對各項業務指標的監控,關注資金流向,做好數據分析。當個貸率下降/上升至下一/上一預警區間穩定運行三個月后,結合資金供需趨勢,綜合研判流動性情況,逐級下調/上調預警級別,直至資金流動性恢復正常后解除預警措施。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如遇上級公積金政策重大調整,經預判可能對資金流動性造成重大影響時,須在上級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及時研究制定新的應急措施,并征求市管委會相關意見建議、報備省建設廳公積金監管處后,予以實施,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新的資金流動性風險。
第十二條 加強政務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在各級預警措施啟動和取消時,應提前1個月通過中心網站、微信公眾號、服務窗口及其他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并報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由天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