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5日14時,甘肅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武山縣同步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為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各項防控措施全面落實,現通告如下:
一、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
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和確診對象,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和確診對象因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及疾控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六、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給予處罰;對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關鍵之舉。希望全社會主動配合衛生防疫機構和公安機關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這場關鍵戰役盡到公民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
武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