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確保項目投資咨詢評估質量,提高咨詢評估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以及《甘肅省投資咨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項目,是指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和需政府核準的由企業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天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天水市投資項目咨詢評估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事項的咨詢評估:
(一)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受省級主管部門委托評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由主管部門核準或受省級主管部門委托評估項目申請報告的企業投資項目;
(三)由主管部門審批或受省級主管部門委托評估的重要領域(行業、產業)的發展建設規劃;
(四)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委托咨詢評估的項目后評價和其他需要進行咨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 凡第四條規定的需主管部門審批、核準、評估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發展規劃等事項,必須由具備丙級以上資質的項目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完成。需核報省、國家審批、核準、評估的事項,其編制資質分別按國家、省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條 承擔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事項咨詢評估任務的機構必須具有所屬專業丙級以上咨詢資質。
第七條 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并提出申請的咨詢機構進行審查,確定入選咨詢機構名單,并通過主管部門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委托咨詢評估依照以下規則和程序進行:
(一)主管部門按照委托項目和咨詢評估專業相互對應的原則,確定承擔委托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機構;
(二)主管部門向接受該項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機構出具《咨詢評估委托函》;
(三)對于重要項目、特殊事項或特定行業具有特殊要求的咨詢評估,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或指定方式確定咨詢機構,并可要求咨詢機構邀請省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參加咨詢評估。
第九條 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評估機構應按照《咨詢評估委托函》要求內容及時限完成咨詢評估任務,出具評估報告(意見)報送主管部門。
咨詢評估機構不能按照《咨詢評估委托函》要求完成咨詢內容或提交咨詢評估報告(意見)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 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可以同時委托多家入選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或委托另一入選咨詢機構對已經完成的咨詢評估報告(意見)進行后評價。
第十一條 承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重要領域發展建設規劃編制等業務的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或事項的咨詢評估。
承擔咨詢評估的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設計、優化設計、招標代理、監理、代建、后評價等業務。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