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省科學技術獎采取限額推薦。各推薦部門應當對申報人選(項目)擇優推薦,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六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人選(項目)、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定。
第十七條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省科學技術獎的評選結果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在公布之日起兩個月之內,對有爭議的人選(項目),可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選(項目)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結果進行審核,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科技功臣獎獲得者,授予“甘肅省科技功臣”榮譽稱號。由省長簽署,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標準:科技功臣獎獎金數額為人民幣60萬元。其中20萬元獎給科技功臣獲得者,20萬元獎給完成該項目的其他有功人員,20萬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條件。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分別頒發4萬元、2萬元、1萬元獎金。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二十二條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和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經查明屬實,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政府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其主要申報人在兩年內不得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蛉∠渫扑]資格。
第二十五條參與評審活動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登記。
第二十七條除設省級科學技術獎外,省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自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