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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
(2005-10-19 16:20:27)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西部商報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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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記者在甘肅省國家稅務局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省國稅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據了解,該《辦法》已于日前開始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減免稅時必須在30日內決定;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因稅務機關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據了解,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辦稅服務廳直接申請減免稅。
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建立定期的減免稅檢查制度,由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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