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天然飲料廠(簡稱飲料廠)原本是甘肅省水利工會牽頭,組織甘肅省水利廳、甘肅省引大入秦工程指揮部等多家單位投入123萬元國有資金設立的企業,多年后,其性質卻突然發生了變化,所有權被更名換姓。由此引發的訴訟官司接連不斷。昨日,這起經城關區人民法院兩次審理,又提起上訴的“糾紛”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被裁定發回重審。
多家投資成立飲料廠
1988年11月,甘肅省水利工會牽頭,組織甘肅省水利廳、甘肅省引大入秦工程指揮部等多家單位以國有資金投入123萬元設立甘肅天然飲料廠(簡稱飲料廠)。次年由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原為甘肅省水利廳機械施工隊,以下簡稱機械公司)無償提供土地建成該廠1200平方米廠房兼辦公用房并領取了集體所有性質的《房屋所有權證》。但由于經營不善,工廠開辦不久便倒閉,僅有原廠長熊尚才和一名出納留守維持。
飲料廠突然更名換姓
2004年3月原廠長熊尚才被免職,就在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公司準備接管飲料廠時,才得知原房產因原廠長熊尚才與蘭州明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鑫公司)簽訂《聯營協議》又以違約賠償為由,被城關區法院判到明鑫公司名下。
2004年6月,機械公司和飲料廠得知上述情況后,以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同年9月29日,城關區檢察院以一審法院判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法院提出抗訴,后該案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6個月后,城關區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判決。
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判決后,飲料廠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該廠是甘肅水利工會以80萬元注冊資金設立的集體企業,其全部資產是甘肅省水利廳下屬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投入國有資金123萬元形成,資產性質是國有資產。雖然工商局登記為集體企業,但根據規定應當界定其為國有企業。上訴人認為本案決非普通的欠款糾紛案件,他們認為天然飲料廠的原法定代表人熊尚才與明鑫公司簽訂的聯營協議、解除聯營的賠償協議損害了國家及集體的利益,是一份無效協議,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公平裁決。而作為本案被上訴人的明鑫公司則以應依法保護私有企業的合法權益,以原審判決的事實清楚為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后以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