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上兩部門發出通知要求
評估機構必須進行價格資質認定
本報蘭州3月2日訊(記者牛彥君實習生朱莉萍)從即日起,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又有了新的規定。今天,省物價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凡在我省境內從事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及有償服務估價業務的價格評估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前,須通過國家和省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
據介紹,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實行行政許可管理,從事價格評估的機構須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后方準從事其價格評估等業務。
通知對須通過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管理的機構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在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處置及實物抵稅事務中的價格評估;在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中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價格評估;其他涉及價格事項的評估。
新規定要求,從2006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價格評估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前,2006年以前已成立的價格評估機構在今年3月1日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前,須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許可手續。未經國家和省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擅自從事估價業務并收取估價費用的機構,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