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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網蘭州4月12日消息 核心提示 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毛郁生因受賄罪被一審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后,毛郁生認為一審對其量刑過重,遂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4月11記者獲悉,二審法院對此案已作出了終審判決,被告人毛郁生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2年。
動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郁生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鑒于被告人毛郁生因受賄被審查后,有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等重大立功表現,應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可采納。據此,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毛郁生犯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已沒收的財物均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毛郁生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毛郁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鑒于上訴人毛郁生有重大立功表現,故應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的處罰部分,維持定罪部分和沒收財產部分;以上訴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毛郁生檔案
毛郁生今年61歲,甘肅省山丹縣人,大學文化程度,曾任甘肅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廳長(正廳級);2003年2月起,其任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2005年8月31日,毛郁生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逮捕。
毛郁生“寶庫”
公訴機關認為:在 1998年至 2004年期間,毛郁生利用其擔任甘肅省蘭州貿易洽談會組委會辦公室主任、甘肅省外經貿廳廳長、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等職務之便,為請托人陳某、潘某、完某等33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各請托人賄賂的人民幣及物品共計 200余萬(其中物品折價 180289.25元),美元51800元,港幣1萬元。
案發后,辦案機關從被告人毛郁生處扣押人民幣87萬元、美元 124958元、港幣 44080元;扣押毛郁生贓物土制金元寶1個、土制金條兩根、“世紀金條”1根、青銅器3件、“大唐鎮庫”方孔銀幣兩枚、“觀音菩薩”金幣10枚、“送子觀音”金幣10枚、“天女散花”幻彩金幣8枚、“夸父追日”幻彩金幣8枚、“歐米伽”手表兩塊、高爾夫球桿1套、古舊家具羅漢床1個、官服架1個及毛郁生用受賄贓款購買的古玩、字畫等物品共計89件。
毛郁生的權錢交易路
●2000年10月,甘肅省外經貿廳下屬的五礦公司和西和縣電解鋅廠合作成立甘肅富康鋅業有限責任公司,共同開發“萬噸濕法煉鋅”項目,向外經貿廳提出申請西部外貿發展促進資金1000萬元。為申請該項目資金,西和縣電解鋅廠廠長陳某先后6次送給毛郁生賄賂款人民幣14萬元及土制金元寶1個(重180.36克,折價13216.78元)。后毛郁生主持會議,審批下撥了1000萬元用于“萬噸濕法煉鋅”項目。
●2003年2月以后,毛郁生調任到甘肅省質監局任局長。期間,因甘肅省質監局要在隴南建立一個礦產品檢測實驗中心,陳某為把該檢測實驗中心項目爭取到甘肅富康鋅業有限責任公司,先后8次送給毛賄賂款33萬元人民幣、兩根金條(分別重 199.79 克和194.66 克,共折價3萬余元)和價值 4.5萬元的3件青銅器。后省質監局批準陳某所在的公司化驗中心成為隴南地區礦產品檢測實驗中心。
●2001年上半年,蘭州某裝飾工程公司經理完某以“可控吸氧給藥霧化器”項目和省外貿機械進出口公司合作,簽訂了聯營協議,申請600萬元的西部外貿發展促進資金。同年9月,完某給毛郁生送上賄賂款10萬元人民幣。后毛郁生給省機械進出口公司審批了300萬元西部外貿發展促進資金。
●2003年5月,毛郁生已調到省質監局任局長。在此期間,省質監局新的辦公樓要進行裝修。毛郁生立即給“老友”完某打電話,讓其所在公司參與競標。之后,通過一番操作,完某的公司“順利中標”。中標后,完某向毛郁生送上賄賂款人民幣10萬元。2004年1月,完某在向毛郁生提出省質監局是否能先給其公司支付部分工程進度款時,毛郁生爽快答應。為此,完某再次向毛郁生行賄15萬元人民幣。
●1997年起至 2002年,北京一致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經理郭某先后多次找毛郁生(時任甘肅省經貿委副主任兼蘭洽會辦公室主任、后又任省外經貿廳廳長),提出在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欄目及《歐中經貿》雜志上,以電視欄目展播或出版《歐中經貿》“甘肅?钡刃问叫麄、介紹甘肅省外貿名優企業及甘肅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的情況,毛郁生同意并給予了支持。
從1997年下半年至 2002年3、4月期間,毛郁生先后多次在北京、廈門等地收受郭某以感謝名義賄賂的人民幣7.5萬元、2000美元及“高爾夫”球桿一套、價值1.5萬元的羅漢床、價值5000元的官服架兩件古舊家具。(張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