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被征地80%以上可轉為市民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這些轉為城鎮戶口的農民將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西部商報訊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而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近日,省政府向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下發了“關于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要求,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我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辦法》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重大項目建設中,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不落實的,將嚴肅追究市縣兩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和分管負責人的直接責任。
今后,對省級以上重大項目養老保險政策落實好的市(州)、縣(市、區),在安排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時將優先考慮;對落實不力的市(州)、縣(市、區)申請的其他建設項目,將在完成省級以上重大項目被征地農民兌現養老保險后再予以審批,以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后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