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促進稅法遵從,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甘肅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甘肅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人、稅務代理人、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及自然人。
二、實名辦稅是指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前,國稅機關對其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比對和確認后,辦理涉稅事項。
三、甘肅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四、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辦稅人員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或授權方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信息。以下證件的原件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須提供以下信息資料,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四)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六、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須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身份信息。
(一)被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納稅人;
(二)被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三)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納稅人。
七、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一)未實行“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二)實行“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務及辦理補充信息采集、變更、注銷的;
(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等發票類業務的;
(五)辦理稅收優惠備案的;
(六)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七)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八)辦理開通網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的。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將根據工作需要逐步擴大實名辦稅事項范圍。
八、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有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九、自2016年11月1日起,通過“一照一碼”方式辦理稅務登記的存量納稅人及新辦納稅人,辦理本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自2017年3月1日起,甘肅省國稅系統管轄所有納稅人辦理本公告第七條所列全部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十、本公告第九條第一款所列的納稅人,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為過渡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款所列的納稅人,自2017年3月1日至8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采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相應實名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當日涉稅事項,之后辦稅人員應按照本公告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十一、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按規定出示的身份證件,經發現為冒用他人,或為偽造、變造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