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發布司法解釋,多次行賄未經處理按累計行賄額處罰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昨日發布了《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3條的司法解釋今日起施行。
【焦點1】
多次行賄未處理將累計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于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焦點2】
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
對于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司法解釋,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焦點3】
三種情況屬情節嚴重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