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庭前,一名辯護律師和書記員確認有關手續。昨日,丁書苗女兒等5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法院受審。
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在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的幫助下,通過與劉志軍運作中標鐵路工程項目、投資高鐵相關產業、獲取鐵路車皮計劃等方式,涉嫌非法獲利30億余元。這些非法獲利均是丁書苗及其“下線”,向其指定的中標企業收取“好處費”。
昨日,作為丁書苗“下線”、充當招投標中間人的5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其中包括丁書苗的女兒侯軍霞。
昨日上午,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女兒侯軍霞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與侯軍霞一起受審的還有江西南昌贛鵬集團原董事長胡斌等四人,指控罪名也為非法經營罪。
胡斌的律師稱,庭審時,各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涉嫌罪名并不認同。
據了解,此案與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有關。
現場
控辯方拉行李箱運卷宗
昨日9時15分,5名被告人辯護律師中的三名律師正在法院第二法庭門外等候。他們表示,10時許,侯軍霞將在此法庭受審,對于案情“不便透露”。
9時30分,涉案被告人的家屬在書記員的帶領下,從法庭側門走進法庭。
此時,法庭旁聽席上,已坐有10余名旁聽者,七八名辯護律師坐在辯護人席上,桌上放著數摞材料。
從被告人家屬間的對話得知,該案被告人之一的鄭朋身患疾病,其家人準備等“審判后,為其申請辦理保外就醫”。
數分鐘后,公訴人和隨后趕到的辯護人,均拉著裝有卷宗材料的行李箱進入法庭。
昨天庭審,未對媒體開放。
庭審
一被告人獲無罪辯護
侯軍霞等人涉嫌非法經營一案,與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有所“牽連”。
據了解,1997年,劉志軍與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侯軍霞的母親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相識,后關系密切。1997年至2010年,劉志軍濫用職權,通過運作中標鐵路工程項目、投資高鐵相關產業、獲取鐵路車皮計劃等方式,為丁書苗提供幫助,造成國家34億余元損失,丁書苗等人從中非法獲利30億余元。
昨日上午受審的5人中,侯軍霞位于第四被告人。
5名被告人多是在劉志軍“運作”鐵路工程招投標中,因擔任“中間人”角色而受審,被指控涉嫌非法經營罪。
有證據顯示,2007年底,劉志軍與丁書苗商定,由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干預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幫助丁書苗指定的企業中標,丁從中收取“好處費”。至2010年底,劉志軍先后安排手下,非法干預53單鐵路工程項目招投標,丁書苗指定的23家國有企業中標,涉及工程標的額共計1749億元。丁書苗及其“下線”——江西南昌贛鵬集團原董事長胡斌等民營業主,從中獲取“好處費”31.85億元,其中丁書苗按照工程標的額的1.5%—3.8%的比例收取24.16億元。對此,劉志軍知情。
昨天,法庭未作宣判。
庭審后,胡斌的辯護律師稱,5名被告人對指控事實均無異議,對罪名不認同,律師為胡斌作了無罪辯護。
另據了解,丁書苗涉嫌非法經營罪,也將于近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
■ 背景
丁書苗被調查
牽出劉志軍案
以煤炭運輸起家的山西晉城女商人丁書苗,不僅是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還被稱為中國高鐵及衍生項目最大“獲益者”之一。丁書苗的發跡,與劉志軍有著密切的關系。
據媒體公開報道,1997年,丁書苗通過時任北京鐵路局臨汾分局副分局長的羅金保(已因涉嫌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受審),與時任鐵道部副部長的劉志軍相識。此后,劉志軍開始幫助丁書苗獲取車皮計劃,并先后安排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原呼鐵宣傳局長林奮強(三人均因涉嫌受賄罪被批捕)幫助丁書苗。2004年至2010年,丁書苗等人通過倒賣車皮和利用車皮計劃,從事煤炭經營獲利約4.4億元。
當劉志軍“大躍進式”地發展高鐵時,丁書苗又進入高鐵領域,以干預鐵路工程招投標收取“好處費”。此外,丁書苗還成立多家與高鐵有關的企業,通過劉志軍牟取暴利。
2011年年初,丁書苗被帶走調查,由此遷出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今年4月10日,新華社發文稱,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
本版采寫、攝影/新京報記者
■ 另案
丁書苗母女為劉志軍撈人被騙4400萬
3名撈人者因詐騙罪分別獲刑15年至12年
丁書苗和女兒侯軍霞曾受劉志軍之托,先后出錢出物折合人民幣4400萬元找到劉琳等人,“打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的原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
今年4月16日,劉琳3人因詐騙罪分別獲刑15年至12年。
劉志軍指使撈人
2007年12月,何洪達被帶走調查,劉志軍因擔心何洪達的交代牽連自己的受賄問題,便指使丁書苗出資找關系,想讓何洪達不被移送司法機關或受到較輕處理。
檢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劉琳以幫助被辦案機關審查的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疏通關系、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書苗、侯軍霞母女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吉普車一輛(變賣后獲利人民幣80萬元)。2010年6月,劉琳又以同樣手段欲騙取丁書苗、侯軍霞人民幣1700萬元,但未得逞。
檢方稱,被告人李其偉、陳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別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間,多次通過他人騙取丁書苗、侯軍霞支付的辦事費用人民幣1010萬元和300余萬元。
涉案贓款被沒收
劉琳等三名被告人在庭審時,均否認指控,稱自己沒有詐騙,不構成犯罪。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劉琳、李其偉、陳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檢方指控罪名成立。劉琳在犯罪過程中,有部分未遂情節,所騙款項基本退繳,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本案所騙款項是用于從事犯罪活動,依法應予沒收。
據此,法院依法對劉琳等3人作出判決,其中包括共計80萬元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