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網站罕見通報廳官行賄被查處
專家認為或釋放反腐新信號:加大力度懲治行賄者

2011年4月,山西省檢察院證實,他們控制了一名為房地產商跑項目審批的“中間人”,并起獲了一本行賄送禮筆記,行賄記錄涉及官員60多名。專家認為,打擊行賄者,目的是要讓官員不敢貪、不想貪、不能貪,也要讓行賄者不敢行賄、不想行賄、不能行賄
8月11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稱,新疆阿克蘇地委委員蒙志鵬被開除黨籍。與以往通報的案件不同,蒙志鵬的“嚴重違紀問題”是“向有關人員行賄”。
昨日,多位反腐學者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往有關部門在查辦賄賂案件時,往往存在重點打擊受賄,寬容行賄的現象。而此次中紀委罕見通報廳官行賄被處理的信息,或釋放出一種信號:此輪反腐將重拳向行賄犯罪出擊,加大對行賄者的懲治力度,真正做到“對腐敗零容忍”。
通報
廳官行賄被開除黨籍,降為主任科員
8月11日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蒙志鵬被開除黨籍的消息。通報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日前對阿克蘇地委委員、常務副專員蒙志鵬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蒙志鵬在擔任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向有關人員(已另案處理)行賄。
蒙志鵬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審議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蒙志鵬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職級由副廳級降為主任科員。
華商報記者查證發現,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很少通報官員因行賄被處理的消息,而廳官因行賄被開除黨籍、行政撤職的通報更是少見。今年3月,中組部通報3起行賄買官案,多名涉案人員被處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也對此消息進行轉載,不過該消息中提及姓名的涉案官員均為處級干部。
現象
以往查處賄賂案件對行賄者較“寬容”
和眾多“蒼蠅”、“老虎”因貪腐落馬相比,相關案件通報、新聞報道中對向他們行賄的人如何處理往往很少提及。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7月1日報道,研究顯示,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于投入的回報,“但近年來我國辦理的行賄案件數量不到受賄案件的10%,行賄犯罪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巨大反差,往往會刺激人們鋌而走險。”
另據新華社報道,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5676人,盡管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但也僅占賄賂犯罪案件總人數的三成。
昨日,北京市紀檢監察學會副會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說,以往在查辦賄賂案件中,重點打擊受賄,寬容行賄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方面,近年來我國辦理的行賄案比受賄案件少很多,另一方面,即使起訴到法院,行賄案件較多被判處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通過行賄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繳,特別是對單位行賄追究責任的更少,不用說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也較為少見。”
由于前些年對行賄罪的查處失之過寬,對行賄人的處罰也過輕,無法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有專家認為,這就使行賄成為一項高贏利低風險的非法活動,導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約束機制發揮不足。
案例
受賄官員領刑,行賄者有時不會被追責
今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受賄1073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王素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新華網報道,向王素毅行賄“求官”的兩名官員,李石貴2012年11月因受賄近1600萬元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而根據扎賚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顯示,另一行賄官員李某某目前仍擔任扎賚特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副旗長李某某的請托,通過向興安盟有關領導打招呼,為李某某謀求擔任興安盟直屬部門正職提供幫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內蒙古自治區委其辦公室收受李某某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38萬余元。
行賄官員有時不僅不會被追責,甚至還可能被帶病提拔。
去年9月23日,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甘肅省張家川縣發帖少年被釋放,與此同時,該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被停職。張家川縣官方解釋,白勇強被停職和少年發帖被拘一事無關,而是因為一份判決書——去年1月21日,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中刑初字第03號”刑事判決書稱: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在秦州公安分局擔任副局長期間,送給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史居平現金共計人民幣5萬元。據此推算,白勇強是行賄后才被提拔擔任縣級公安機關的一把手。
“行賄干部既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是犯罪之身,其干部身份不受任何影響。即便受到紀律處分,根據相關規定,只要過了一定考驗期,還是不影響提拔重用的。”一位地方紀委官員接受媒體采訪時曾如是說。
分析
行賄者經常成為“污點證人”被“寬大”
受賄與行賄是相伴而生的一體兩面,為何在案件查處中會出現“厚此薄彼”的現象?
任建明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說,之所以出現重查受賄“寬容”行賄的原因之一是存在立法偏差,國外刑法通常對行賄受賄采取“平等對待”,而我國采取分別對待,行賄罪的處罰明顯低于受賄罪,這造成了實踐部門厚此薄彼的傾向。和受賄罪可被判處死刑相比,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且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為寬宥行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任建明說,除了立法原因,有關部門在執法時對行賄行為也選擇性忽視,有時這也和賄賂案件很難獲得證據有關——賄賂案件大多是證據“一對一”的案件,辦案機關為了取得有力證據,往往會給出交易籌碼,給行賄人一個“戴罪立功”的機會,因此行賄者實際獲得的處罰也較輕。
中央黨校教授、反腐專家林喆昨日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說,過去有關部門為了取證的方便,往往會讓行賄者充當“污點證人”,為了鼓勵他們揭發,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于行賄者的懲治力度。“很多案子,都要靠行賄者的供述才能打成鐵案,沒有這些污點證人的配合,有關部門辦起案來要麻煩得多。”
趨勢
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
近兩年來,不論是中央紀委在向黨的十八大的工作報告中指出的“要完善并嚴格執行懲處行賄行為的相關規定”,還是201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提出的要“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都釋放出加大懲治行賄犯罪的信號。
為了克服“重受賄輕行賄”的辦案傾向,今年4月24日,最高檢反貪總局專門召開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重點查辦行賄犯罪電視電話會議,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的力度,還明確了打擊重點:行賄次數多、行賄人數多的案件;行賄數額大、獲取巨額不正當利益的案件;行賄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表示,“不嚴懲行賄,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勢頭就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保持懲治行賄受賄犯罪高壓態勢,堅決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勢頭。”5月14日,這位負責人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再次表示,檢察機關反貪工作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進重點查辦行賄犯罪工作。
任建明表示,打擊行賄納入反腐重心,遵循了反腐規律,也符合對“腐敗零容忍”的要求。“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要求對腐敗犯罪的懲處不能有例外、要全覆蓋。”林喆說,懲治受賄者時,也要對行賄者進行打擊,最終的目的就是要讓官員不敢貪、不想貪、不能貪,也要讓行賄者不敢行賄、不想行賄、不能行賄。
華商報記者劉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