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前三周,幾位許久不見的落馬老虎又公開“亮相”了——地方法院以一周一人的頻率,對3位落馬老虎受賄案作出判決。
1月7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獲刑12年;1月12日,公安部原黨委副書記、副部長李東生一審獲刑15年;1月20日,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犯受賄罪一審被判12年。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到,去年以來,檢察機關共對20名原省部級以上干部提起公訴,其中15人已被判刑。除了上述三人之外,還有沈培平、郭有明、陳安眾、李春城、蔣潔敏、郭永祥、王永春、祝作利、陽寶華、周永康、李崇禧和姚木根。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發現,這15名已被判刑的落馬老虎中,14人都獲得了“從輕處罰”,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甚至還獲得了比“從輕處罰”量刑更輕的“減輕處罰”。
那么問題來了,他們為什么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重大立功表現獲減輕處罰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先給大家普及一下“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區別。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也就是低于法定最低刑的處罰。
通俗來講,減輕處罰對被判刑的官員更有利。
李春城為啥能成為15人中唯一被“減輕處罰”的落馬老虎?湖北省咸寧市中院在去年10月12日公開宣判了李春城的受賄、濫用職權案,“對于濫用職權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注意到了沒有?關鍵詞是“自首”、“重大立功”和“悔罪”。
其實,“重大立功”這四個字,咸寧市中院提了兩次,第一次是“對于受賄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實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在15名已被判刑的官員中,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發現,法院提到有“重大立功”的,還有一個人——云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去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沈培平犯受賄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為因沈培平“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還提到,“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鑒于其在接受審查之前有毀滅罪證的行為,且受賄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不予減輕處罰,但可從輕處罰。”
看到了么?關鍵詞還是有“重大立功”。不同于李春城的是,沈培平本可減輕處罰,但由于其毀滅罪證而且沒有退贓,最終法院給予從輕處罰。
官員“立功”的錯誤姿勢
除了這兩個人,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搜索其他落馬老虎的審判情況,大多是“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坦白”等關鍵詞。看來,想要爭取“重大立功”情節并不容易。
盡管如此,為了爭取“立功”情節從而獲得更輕的量刑,貪官們可是有過不少“錯誤示范”。
寫反腐建議材料
2014年9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在庭審中提到,他在紀委立案審查的時候,為了戴罪立功,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份兒“反腐建議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他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包括給企業家自我調控的控制權,形成一個系列化的、不是單獨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來防止以權謀私。”
當時,就有人評論稱劉鐵男以此獲取立功認定的愿望多半要落空,并稱“恐怕又將是一個笑話”。
果不其然,在后來廊坊中院公布的判決書中,劉鐵男的《關于發改系統項目審批環節防范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屬于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情節”,故不構成立功。
他想要“立功”的想法,破滅了。
表功
有人為了“立功”寫材料,也有人直白地“表功”,比如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運營部主任蘇順虎。
2014年10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經哭訴自己出身貧苦農家的蘇順虎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為了爭取“重大立功”,蘇順虎辯護人稱蘇順虎大半生奉獻給了鐵路事業,為我國鐵路運輸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應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法院最后卻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的都是蘇順虎在歸案前取得的工作成績,不符合司法解釋對重大立功構成的條件。
改寫名著
“爭取立功”的不僅僅有大老虎,還有小蒼蠅。
有媒體報道,安徽省安慶市水利局原副局長王高林因涉嫌受賄罪,被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4月,安慶市大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受賄罪,王高林獲刑10年,后王高林上訴被駁回,終審維持原判。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以這個正處級干部為例的原因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曾提出,被告人王高林上世紀90年代曾改寫過名著《儒林外史》,應參照立功情節,減輕處罰。
辯護律師還提出,王高林曾在反腐警示教育片中現身說法,這一行為也應參照立功情節。
法院怎么說呢?改寫名著不符合,而現身說法只能證明王高林有悔罪表現,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條件。
當時,坊間也有人評論稱此做法“只是貪官的一廂情愿、異想天開”。
檢舉材料“跑偏”
去年7月,佛山市衛生局一科長鄧志堅因受賄人民幣150.6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值得一提的是,鄧志堅在刑拘后,向辦案機關供述了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行賄人員向其行賄的犯罪事實,并檢舉揭發了佛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戚耀方與相關公司負責人關系密切,以及該局工作人員溫某、謝某的違法違紀行為。
然而,法院對這一“立功”行為并不買賬。法院的說法是,“檢舉材料不能直接指向已核實的戚耀方等人的犯罪事實,故該檢舉揭發不能認定為立功”。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到,早在2014年4月,鄧志堅檢舉的那位戚耀方就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委“雙規”,后因案情復雜,案件曾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15年6月才開庭審理。
“重大立功”不是想立就能立
其實,近年來,為了立功檢舉別人的不在少數,但到底怎樣才算重大立功?
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贛州市于都縣原縣委書記胡健勇因貪污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無期。但他記憶力驚人,曾在獄中寫舉報信交待多人違法違紀行為。據《中國經濟周刊》報道,知情人士透露,“列舉了300多人,誰什么時候送給他什么東西,他又曾經給誰送過什么東西,都記得一清二楚,最后把很多人都供出來了。”
300多人,算是重大立功嗎?
根據最高院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此前提到的沈培平,就是“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這樣看來,類似沈培平一樣的大官兒提供的線索,可是很重大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