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甘肅新聞網8月30日電 今日,甘肅省隴南市成縣城關鎮的113名村民狀告該縣縣政府一案,在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村民稱,成縣縣政府在2001年城市改造和擴建中,在未履行法定征用、補償程序的情況下,強行拆遷,違法占用了城關鎮的集體土地32畝,為此,該鎮113名農民提出了高達2500萬元的行政索賠。據了解,如此高的行政訴訟和行政索賠案,在甘肅省屬首例。
起因:拆遷引來紛爭
據了解,2001年9月6日,成縣縣政府頒發《拆遷通告》稱,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依照《成縣城市總體規劃》決定對縣南大街、西關路進行改造和開發建設。該《通告》還對“拓寬改造范圍、拆除時間”等做了規定。依據此《通告》,成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于同年9月10日,以南大街拓寬改造為由,給成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頒發了《拆遷許可證》。同年9月13日,縣政府又發布了《關于城區改造開發建設實施方案》的通告。從同年9月中旬開始至2002年10月,拆遷辦陸續對《通告》中所涉及的村民住宅、商鋪等進行了拆遷。
原告:向縣政府索賠2500萬元
2005年7月26日,113名村民聯名委托律師,將縣政府及拆遷辦推上了被告席。這113名村民在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兩被告的行為違法的同時,原告并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500萬元。
被告:已超過訴訟時效
縣政府及拆遷辦接到法院送達的原告起訴狀后,均認為此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縣政府認為,首先,其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只實施了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即以張貼形式向原告告知的《通告》,這種形式應屬于公告告知的情形之一!锻ǜ妗分写_定原告搬遷的截止日期為2001年11月25日,故這一日期應為原告對縣政府《通告》的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始日期。
但是,由于縣政府在《通告》中未告知原告的訴權及起訴期限,那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中“未告知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這一規定,原告起訴期限的截止日期應確認為2003年11月25日。
拆遷辦提出,其以拆遷人身份與各個被拆遷人之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人進行統一拆遷期間,各方之間并無爭議。而在拆遷完成三年后,原告提出自己的權益受損,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另外,拆遷辦在答辯中還提出,他們并非這起行政訴訟案的主體。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蘭州晨報/馬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