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造成血鉛超標住院群眾多達179人(其中14歲以下171人)的甘肅徽縣有色金屬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已將煉鉛的燒結鍋切割后拆除。經查明,該公司1996年建成投產以來,環保設施一直未按環評要求落實,2003年擴建為5000噸/年時也未辦理評價手續,甚至采用的是國家明令淘汰的燒結鍋煉鉛工藝。由于長期超標排放,導致400米范圍內的土壤,已全部被污染。國家環保總局除依法對肇事方進行處罰外,已責成甘肅省環保部門追究監管失職者的責任。(本報9月13日)
徽縣血鉛超標的孩子們不能不擔心他們的未來。本來,我們有健全的環保法規,對于有害于人類生命健康的生產工藝具有強制淘汰的制度規范,更有配套齊全的政府管理機構和環保執法機制。可是直到10年后,直到今天造成嚴重的血鉛污染,徽縣有色金屬冶煉有限責任公司才被強制拆除停產。對此,我們不能不強烈地追問,除了不法廠家無視群眾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公民權利之外,還有誰失察、失職乃至瀆職,放任了血鉛污染為害百姓?
環保部門首先難辭其咎。國家明令強制淘汰的燒結鍋煉鉛工藝何以被批準?何以該企業在2004年技改擴能時,仍然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05年10月,該廠投資300余萬元完成環保改造,強制淘汰的生產工藝又是如何通過驗收的?當地群眾告訴記者,冶煉廠為了節約資金,經常在夜間停止環保設備運行偷偷排放有害煙塵,環保部門又是怎樣例行執法檢查和督察的?從1996年建廠至今已經10個年頭了,直到造成了嚴重的群體污染受害事件,才被強制拆除停產,當地環保部門一直是無能為力,還是放任自流,有意寬縱,乃至助紂為虐?造成至少368名公民血鉛超標,環保部門首當其沖,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不能不查,不能不追究。
同樣的問題,我們仍可以質問當地政府。當年又是誰拍板批準強制淘汰的生產工藝上馬的,是缺乏應有的科學態度,還是漠視公眾的生命健康權利?當地鉛污染已有10年,為何未能得到根本治理?為何未能強制拆除應被強制淘汰的生產工藝?對環保執法是否存在掣肘、阻滯行為?當地政府機構和官員是否成了污染企業長期得不到根本治理的最大保護傘?
其實,早在今年年初,甘肅的媒體就有類似的“鉛中毒”報道:天水市麥積區甘泉鎮吳家河村的兩個化工廠排放出的污染物污染村里水源,導致村里的孩子們發生不同程度“鉛中毒”的事件。讓我們揪心的是,一些地方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府,仍然未能確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發展觀,為了狂熱追求GDP,不惜污染一方環境,不惜犧牲百姓生命健康和生存的權利。甚至以“為了老百姓富裕”的名義,打著“為企業排憂解難”的旗號,放棄了應有的監督管理,甚至放棄了起碼的行政執法的底線,“為企業特事特辦”,致使強制淘汰的生產工藝仍被批準應用生產。難怪有人說,正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中毒”,才導致了一系列環境危機事件的發生!
讓行政問責來得更猛烈一些吧!問題是,在本案中,當地環保部門將如何追究自己的責任,又如何追究當地政府官員的責任,但愿這不是一個悖論。
■劉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