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政府規章,不能違背上位法規定,不能私自越權設定行政處罰。但隴南市和平涼市兩市政府分別報備的《隴南市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管理規定》和《平涼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卻明顯存在上述問題。省政府法制辦在備案審查時,責令兩市對文件重新修改后予以公布,或予以廢止逾期不修改或者廢止的將依法予以撤銷。
《隴南市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管理規定》規定,鄉鎮道路營運客車,營運年限不得超過8年,此條與國家現行的《汽車報廢標準》中各類出租汽車的使用年限為8年,其他車輛的使用年限為10年,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的規定不符。而《平涼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則擅自創設行政處罰,對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陳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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