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11月7日電(張嬿)被枯樹砸傷的王瑞萍,在法庭上哭訴:“只要還我健康,我寧愿不要一分錢。”然而,她的健康永遠沒有人能還回來,但法律卻還她一個公道。
今年31歲的王瑞萍,是甘肅天水市麥積區石佛鄉東石村村民,在蘭州打工為生。2004年7月22 日下午,在上班途經蘭州紅泥溝時,她被路旁一棵突然折斷的枯樹砸暈。后在路人幫助下,她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王瑞萍的傷殘等級為三級。被砸傷后,王瑞萍將與枯樹有關的蘭州市城關區建設局、蘭州市園林局、蘭州市城關區五泉街道辦事處共同訴上法院。
王瑞萍在一審獲賠25萬元后,不服上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城建局和五泉街道辦事處在事故前已發現涉案枯樹存在安全隱患,但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導致原告致殘。因此,兩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蘭州市城建局和蘭州市五泉街道辦事處共同賠償原告王瑞萍各項損失共計30多萬元。被二審法院認定免責的另一被告蘭州市園林局則表示,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該單位愿對王瑞萍給予經濟救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