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會存在一個誤區,認為撫養費數額一經法律文書確認就無法變更。但實際上法律是如何規定和調整撫養費呢?
-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是什么?-
離婚后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強制性的,也是共同的,父母理當共同承擔。父母應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質生活條件,承擔必要的經濟費用,在日常的生活學習中應照顧、撫養、教育子女,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及健康成長。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確定及期限長短-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已確定的撫養費能否要求增加?-
在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上,法院的判決并不是“一紙定終身”的。法律賦予了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經協議或判決后,仍然可根據子女年齡的增長、當地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費的增加、消費指數的上漲等客觀因素,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義或子女本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但是,子女提出的撫養費請求必須合理,如果其請求的數額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圍,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同時,缺乏負擔能力的父或母也享有請求減免撫養費的權利。但因為減免撫養費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審理時會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方面慎重考慮,綜合把握。父或母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編輯 黃家佩)
(新聞來源:秦州區融媒體中心 轉載: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