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歲的韓世和老人因患白內障去醫院做眼球手術,他將左眼球的手術權給了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將右眼球的手術權給了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
結果,右眼手術良好,左眼術后卻出現“大泡性角膜炎、角膜上皮剝落”等癥狀,并且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在等著他:左眼球需要摘除!韓世和老人一紙訴狀將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起訴到法院,理由很簡單,兩個眼球,一樣的病,兩家醫院,一個術后效果良好,另一個卻被醫院做壞了,兩個結果一比較,就知道哪家醫院有過錯,韓世和為此要求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承擔責任并賠償有關損失26萬余元。
2005年10月8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向韓世和賠償各種損失4000余元,摘除眼球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韓世和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兩只眼球兩種結局甘肅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總隊職工韓世和退休后,兩只眼睛出了問題。
1998年11月3日,他在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眼科為自己的左眼做了白內障囊外摘除術。
11月24日,韓世和出院,但結果不佳,后診斷為雙眼并發性白內障。
1999年6月10日,韓世和在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為自己的右眼進行白內障超聲乳化及人工晶體植入術,同時對左眼進行治療,但并無好轉。
2001年11月16日,韓世和在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診斷其左眼為“大泡性角膜炎、角膜上皮剝落”。而后,韓世和陸續在蘭州市其他醫院門診進行檢查,證明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的診斷是正確的。
省內無人受理鑒定2002年3月26日,韓世和向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說明情況,該院認為韓世和的左眼出問題與該院無關。
韓世和向天水市北道區衛生局、天水市衛生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兩級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2002年4月2日,韓世和向北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26萬余元。
在審理中,法院先后以韓世和所訴的病情后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向天水市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省高院法醫室委托鑒定,均被通知不予受理或退鑒。
司法部鑒定起波瀾2003年9月8日,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角膜失代償是白內障術后的并發癥,其發生有諸多因素,不能排除韓世和角膜失代償與手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糖尿病患者由于角膜上皮、內皮已存在結構異常,因此,白內障手術后更容易發生此類并發癥而導致角膜失代償。”但該鑒定在“案情摘要”中卻出現了“2003年1月31日銀川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等字樣。
韓世和向銀川市有關方面詢問,被告知他們沒有對該病例作過鑒定。
2005年1月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來函,說明在鑒定書中“銀川”內容是因制作模版原內容未刪除干凈所致,送審材料中無相關內容,并致歉意。
法院支持部分訴求北道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時,由于天水市第二人民醫院沒有舉證排除損害因果關系,法院認定醫院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院認為,韓世和的損害后果的發生與韓世和自己身患糖尿病致眼部結構異常亦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減輕醫院的民事責任。
對于韓世和要求由醫院承擔今后摘除眼球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它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對此應由當事人在實際發生后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對于韓世和主張由醫院承擔其出院后的繼續治療費及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等意見,法院認為,按能依法認定的總的數額并按雙方當事人相應的責任,由醫院賠償韓世和有關損失4127元。
宣判后,韓世和不服,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韓世和認為,自己的眼睛受損不屬于自身病變引起,而是醫院違反醫療常規所致,入院未做血糖檢驗,卻用一張入院前的舊的“化驗血糖”檢驗單做手術,是嚴重違反醫療程序的。
2005年5月11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該院除對賠償數額作了細小調整外,基本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韓世和對該判決仍然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蘭州晨報 記者郝冬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