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5年12月19日天政發[2005]文發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下崗失業再就業人員、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等多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均可按照本辦法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天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建立門診個人帳戶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先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按月或年度到地稅部門繳費,并進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需持以下證件:
(一)身份證;
(二)接續人員還要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醫療保險證》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繳費期滿6個月后,可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續保手續的,并在繳清中斷費用的基礎上,可連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中斷繳費的,從中斷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在3個月內補足繳費的,并從補繳的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連續繳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按照《天水市城鎮企業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可參加大額醫療保險,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以及發生的醫療費用結算等,均按《天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區醫療保險中心是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改制企業續保的人員在原統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在所在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凡需轉外就醫的,需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外住院治療。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轉外就醫時,需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開設個人儲蓄帳戶,轉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審批后以轉帳形式劃轉到個人儲蓄帳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