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
——天水市物價局負責人就深入貫徹落實《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答記者問
問:請問為什么要對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一個配套行政法規,自實施以來,對于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因此,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二是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三是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快上漲的行為屬于哄抬價格;四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答:一是提高了罰款的額度。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罰款額度分別提高到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二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擴大了公告的范圍,而不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新修訂的《處罰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有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問:新修訂的《處罰規定》關于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答:《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達到100萬元。我市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活必需品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
問:我市如何宣傳貫徹新修訂的《處罰規定》?
答:一是在全市各有關單位、行業掀起學習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的高潮,及時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新修訂《處罰規定》的內容,領會精神,提高認識,從政治的高度上深刻領會國務院修訂《處罰規定》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維護大局的自覺性和責任性;二是各相關單位要立即行動起來,利用多種方式全力以赴做好新修訂《處罰規定》的宣傳工作,市物價局決定1月22日為全市開展新修訂《處罰規定》的宣傳日。屆時,市、縣區物價部門將組織人員在繁華地帶設立宣傳咨詢點,出動宣傳車輛播放新修訂《處罰規定》錄音資料,向過路行人散發宣傳資料;三是在市百貨大樓、蘭天商廈、華聯商廈、民生商場、寶商超市、萬德隆超市等各大商場、超市門口懸掛宣傳標語和橫幅進行宣傳;四是加大宣傳力度,邀請電視臺、廣播電臺、日報、晚報等媒體記者進行現場報道外,同時還要播放、刊登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五是市、縣區印制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宣傳資料,逐街道、逐門店發放,向經營者宣傳國家的價格方針和政策;六是各級價格部門要加大對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處罰力度,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