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天水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天政辦發〔2016〕9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完善的《天水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預報
3.2 預警信息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程序
4.3 指揮與協調
4.4 響應措施
5 后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5.2 征用補償
5.3 災后理賠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儲備與隊伍保障
6.2 物資與經費保障
6.3 緊急避難場所
6.4 氣象裝備保障
6.5 通信與交通保障
6.6 宣傳、培訓和演練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天水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國氣象局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天水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天水市范圍內發生的暴雨(雪)、冰雹、干旱、沙塵暴、雷電、大風、寒潮、霜凍、低溫冰凍、高溫、干熱風、大霧、霾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病蟲害等其他災害的應急處置,執行市級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防災與救災并舉、以防為主的原則;
(2)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屬地為主、部門分工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
(3)堅持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則;
(4)堅持依靠科技,科學高效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天水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分管氣象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協調氣象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氣象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
天水軍分區、天水陸軍預備役旅、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衛計委、市安監局,市畜牧局、市氣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武警天水市支隊、天水供電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隊、中國電信天水分公司、中國移動天水分公司、中國聯通天水分公司為成員單位。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主任由市氣象局長擔任。
各縣區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分析研判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為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提供依據;
(2)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市氣象災害防御和搶險救災工作;
(3)研究解決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督促檢查和指導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的氣象災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5)決定啟動和終止實施應急響應,以及其他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重大事項。
2.2.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執行市應急指揮部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
(2)承擔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報預警;
(4)為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及時提供重要氣象服務信息,提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縣區啟動(終止)本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建議;
(5)督促檢查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情況;
(6)開展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報及氣象災害防御的評估和總結上報工作;
(7)組織和協調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機制制度的制定、建立;
(8)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9)承擔本預案的修訂工作。
2.2.3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預報
市、縣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收集和評估工作,其所屬氣象臺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任務。預警預報信息及時報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并與市政府應急辦、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林業、衛計、安監、畜牧、電力等相關部門和駐地部隊建立相應的氣象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制作,發布傳播按照《關于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工作的通知》(天政辦發〔2012〕135號)文件執行,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2.2 預警級別
氣象部門根據各類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及發展態勢,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依次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3.2.2.1Ⅳ級預警(藍色):市內各級氣象臺站預報出現災害性天氣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較大災害性天氣標準的,或者已出現的各類氣象災害天氣過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2)因災死亡與失蹤3人以下(含3人);
(3)倒塌房屋100間以下,損壞房屋500間以下;
(4)即將發生或已發生的氣象災害,其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3.2.2.2Ⅲ級預警(黃色):市內各級氣象臺站預報出現災害性天氣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重大災害性天氣標準的, 或者已出現的各類氣象災害天氣過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2)因災死亡與失蹤4~9人;
(3)倒塌房屋100間以上、500間以下,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4)即將發生或已發生的氣象災害,其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發地縣(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3.2.2.3Ⅱ級預警(橙色):市內各級氣象臺站預報出現災害性天氣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特大災害性天氣標準的,或者已出現的各類氣象災害天氣過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
(2)因災死亡與失蹤10~29人;
(3)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
(4)即將發生或已發生的氣象災害,其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3.2.2.4Ⅰ級預警(紅色):市內各級氣象臺站預報出現災害性天氣過程,其強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極大災害性天氣標準的,或者已出現的各類氣象災害天氣過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災害性天氣氣候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
(4)即將發生或已發生的氣象災害,影響到全市及周邊地市范圍,其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對應氣象災害預警分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依次分為Ⅳ級(Ⅳ級預警)、Ⅲ級(Ⅲ級預警)、Ⅱ級(Ⅱ級預警)、Ⅰ級(Ⅰ級預警)四級。
4.2 響應程序
4.2.1Ⅳ級響應:達到Ⅳ級預警的,由所在地縣、區政府立即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向市政府及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情況。
4.2.2Ⅲ級響應:達到Ⅲ級預警的,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研判提出啟動Ⅲ級響應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通知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同時向省政府及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情況。
4.2.3Ⅱ級響應:達到Ⅱ級預警的,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研判提出啟動Ⅱ級響應建議,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4.2.4Ⅰ級響應:達到Ⅰ級預警的,由市應急指揮部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由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省政府和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請求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響應。
4.3指揮與協調
響應啟動后,由各級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災害現場的指揮與協調以災害發生地指揮部為主,必要時,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
4.4 響應措施
4.4.1 群眾的緊急轉移與安置
災害發生后,及時組織涉險人員疏散或撤離到安全地帶,設置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受災群眾生活安置、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4.2 保護重要目標
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對重點部位、重點人群、重要物資、重要設施進行保護。
4.4.3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災害發生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科學指揮救援工作,保障現場參與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需要公眾參與救援時,應對公眾講解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4.4.4 醫療救治
對災區受傷人員開展現場醫療救治,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救治。
4.4.5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各級政府要拓寬社會參與的渠道,充分動員社會力量,組織志愿者隊伍和公眾參與氣象災害應對工作。
4.4.6 維護社會治安
災害發生地公安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證各項應急處置行動平穩順暢進行。
4.4.7 災害評估
氣象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災害評估。跨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評估由共同的上級氣象局負責或者由其指定的單位負責。
氣象災害評估結果及時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氣象局,可作為氣象災害救助、賠償的依據。
4.4.8 新聞發布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應急指揮部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將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預警情況,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準確地向社會公布。
4.4.9 應急結束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啟動響應的原機構宣布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災害發生地應急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計氣象災害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評估、核實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部,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5.2 征用補償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5.3 災后理賠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指導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支付工作。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對在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為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對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儲備與隊伍保障
氣象部門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預備役部隊、民兵、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鄉鎮氣象工作站、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以及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群眾性應急救援隊伍。
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各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氣象災害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2 物資與經費保障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預案要求,做好有關物資保障。市、縣區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
6.3 緊急避難場所
各級政府建設適用于氣象災害避險的緊急避難場所,并完善各類指示標志。
6.4 氣象裝備保障
氣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大氣監測自動化系統,包括地面自動氣象站網、新一代天氣雷達網、雷電監測網和氣象衛星接收處理系統以及氣象儀器備份和裝備維修維護設備(氣象儀器檢測、維修工具、防雷設施檢測設備)等。
6.5 通信與交通保障
通信部門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氣象災害應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對受損設施進行搶修,確保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暢通。
公安部門保障交通道路安全暢通。
6.6 宣傳、培訓和演練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微博、微信等媒體,向社會公眾普及防災減災與自救互救知識。
各成員單位應對本單位應急工作人員進行技術、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并定期組織本部門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預警、救援應急演練。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7.1.1 氣象災害預警:是指氣象臺站監測或判定出某一區域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某種氣象災害,為避免其影響,利用廣播、電視、短信、網絡等各種手段和途徑發出氣象災害警報,提醒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采取對應防御措施的過程。
7.1.2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通過媒體傳播給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符號、語言、文字。通常由符號、顏色和對應的防御指南組成,符號表示氣象災害種類,顏色表示氣象災害的強度級別,對應的防御指南明確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